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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1/2023-191736 | ||
组配分类 | 采纳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名称 |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 |||
起草处室 | 行政事业处 | |||
序号 | 意见及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
1 | 第二十五条(五) 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因仲裁一般出具裁决书和调解书,诉讼出具判决书与调解书等等,故建议本条第五项修改为“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 完全采纳 | ||
2 |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四)技术鉴定证明、会计凭证复印件等”。因已到报废年限资产再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不符合客观实际,建议根据资产价值和资产性质进一步明确报废资产出具技术鉴定证明的范围和流程。 | 部分采纳 | 原文第十八条定义资产报废范围“虽未达规定期限而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该段文本已表明技术鉴定仅针对未达规定期限的资产。但考虑到第十九条提供材料部分存在“技术鉴定证明为报废申请必须材料”的理解歧义,将“(四)技术鉴定证明、会计凭证复印件等”修改为“(四)拟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五)未达规定使用期限,或无相关期限规定且金额较大的,需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该资产报废的充分依据”。 | |
3 | 考虑到节假日影响,建议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国有资产,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及财务手续”修改为“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移交及财务手续”。 | 未采纳 | 一是单位会计账期以自然日计算,如无偿调拨(划转)、捐赠以工作日计算,因存在资产折旧等因素,易造成资产处置审批价值与实际移交价值偏差较大问题。二是根据《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舟财行〔2023〕47号)第十一条规定“资产处置完成后,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三是办法对30日的规定已充分考虑节假日等影响,满足合理办公要求,故不再延长期限。 | |
4 | 根据交易惯例,交易价极易低于80%,标准过高会影响资产流转,建议将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公开竞价的底价,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时,应当按规定权限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交易,低于评估价80%的,应重新评估”中的限价标准适当下调。 | 未采纳 |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效处置,第十七条已在原办法评估价90%限价基础上,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提供了80%-90%的价格调整区间。对评估价80%仍流拍情形,应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基础上,充分考虑评估价格合理性,进行重新评估。而非继续按原始评估价格继续交易,故办法不作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