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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2- 16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2月14日,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退役军人〔2020〕X号)(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和双拥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配套《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

二、起草过程

本《基准》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起草,移交安置处、优抚褒扬纪念处配合。主要研究方式包括:一是与本省以及河北省、深圳市、南京市等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横向的比较研究和借鉴。二是与本市民政、自然资源等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有关制度规则和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借鉴。三是结合基层执法实务特点,会同市司法局有关职能处室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涉及违法行为处罚的情形进行了研究探讨。该《基准》在广泛征求系统内部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后形成送审稿,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执法主体和适用范围。本《基准》的执法主体为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载内容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二)明确适用原则。明确了本系统行政处罚行为的四个指导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明确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二是合理原则。即明确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三是过罚相当原则。即明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明确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三)明确处罚标准。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有一定幅度的处罚项目,由轻到重设定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三类裁量阶次,并明确了加重、从重、减轻、从轻以及不予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适应情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 读 人:朱宸

联系方式:0580-2060915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