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9/2022-19000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2-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2- 24 来源: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 体育总会,各相关体育社团:

为加强我市体育社团的规范化建设,助力现代化海洋体育强 市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舟山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 年 10 月 25 日

舟山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 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社团的日常管理,发挥社团在本 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团,是指在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舟山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由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体育社会团体,包括市本级各类单项体育协会、行业 体育协会、学会、人群体育协会等。

第三条  体育社团的成立、建设与活动开展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 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体育社团要围绕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的总目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 理,坚持社会化、实体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改革方向,积极推 进自身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五条  体育社团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 导下,牢牢把握政治方向,积极推进党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及时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采取 建立联合党组织或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建工 作。通过发挥党组织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激发社团成员干事创业 的使命担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体育社团组织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社会组织管 理局) 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市社会团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并委托舟 山市体育总会对市级体育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及行业管理。市 体总秘书处是全市体育社团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 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体育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 监督、指导体育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裁判员管 理工作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发挥社团的作用,推动 社团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 四 ) 负责体育社团财务审计、人事变更、活动计划、对外 交往、评比表彰、年检等业务的管理;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社团的违 法行为;

(六)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体育社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成立、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七条  成立体育社团,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 依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第八条  成立体育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有 50 名 (含) 以上个人会员或 30 家 (含) 以上单位 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办公和活动场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 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 3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 六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体育社团,发起人应向业务主管单位 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 筹备成立申请书;

(二) 社团的组织机构;

(三) 验资报告、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 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 社团章程,章程中明确要求加入党建和反兴奋剂条例 等内容;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收到社团发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 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成立的体育社团 (筹备组) 的实 际状况进行考察:

(一) 成立体育社团的必要性;

(二) 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三) 提供的社团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四 )是否具备开展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具有一定水 平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 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对体育社团筹备组申请认定批复 同意后,出具审查合格新成立体育社团的书面材料。体育社团筹 备组持相关书面材料和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到市民政局进行登记 注册。筹备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完成登记注册 后,体育社团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体育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换届、修改章程及变更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点等,应按规定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二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三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四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五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 )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

(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 用捐赠、资助的;

(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四条  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 统称注销登记)。注销前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并收缴社团登记证 书和印章, 由舟山市民政局登记后注销:

(一) 违背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五 ) 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 展活动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六 )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年检与换届

第十五条  体育社团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向舟山市体育总会 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 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

(三 )《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五) 上一年度会费收缴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体育社团应当根据本社团章程规定的期限和程 序进行换届,换届工作在市体总秘书处指导下进行。因特殊情况 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召开协会 ( 常务) 理事会讨论通过,并 书面报送至市体育部门及市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组织换届时,协会应召开换届工作筹备会,研究 决定换届各项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工作报告、章 程修订、新一届协会领导组成人选、拟任部门负责人选及其他重 要事项。

第十九条  体育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换届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社团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二) 社团章程草案;

(三) 新一届社团领导建议人选名单;

(四) 负责人人选简历;

(五) 负责人兼职应履行审批的相关材料;

(六) 党建方案;

(七) 换届议程;

(八)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后,体 育社团可筹备召开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后 30  日内, 向业务主管 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换届结果请示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 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届备案登记。

第五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团应大力发展会员,会员应具有广泛 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

第二十二条  体育社团应逐步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会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他工作会议根 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数量少于 100 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 于 100 人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 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协会应设置主席(会长)、副主席( 副会长 )、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监事等职,必要时可设置常务副主席 ( 常务副会长 )、常务理事,按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不 超过五年。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协会可 以聘任名誉职务,主席(会长)、秘书长不得相互兼任,年龄一 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二十五条  体育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秘书长以上 人员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体育社团的主席(会长)、副主席( 副会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应当积极吸纳下列人员依法担任:

(一) 热心支持该体育项目发展的本市各界人士;

(二)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本市知名人士;

(三) 本市体育界著名运动员、专家、学者等;

(四) 对社团发展贡献较大、具有较高威信的社团会员。

第二十七条  体育社团的主席(会长)、副主席( 副会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 后,由协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体育社团应合理控制理事 ( 常务理事)会规模 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 (代表) 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负责人数量一 般为 5 至 9 人。

第二十九条  体育社团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任期 按章程规定执行。在任期内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 责的,应及时变更人选,报市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体育社团会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超过 3 名的,必须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或功能性党组织。体育社团党组织应 积极开展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遵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体育社团如需下设分支机构的,应按照《社会 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体总秘书处 提出申请,经市体育部门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任职审批程序。担任社团领导职务(含任期届 满拟继续兼任的 ),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 ) 市管领导干部及以上兼任,由各协会征得本人所在单 位同意,统一由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

(二 ) 非市管领导干部兼任,由各协会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 意后提出任职人选,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三 )体育系统干部兼任协会秘书长及以上领导职务,应从 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经舟 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同意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按规定 程序审批;

(四 )退( 离 )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协会兼任职务(包 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 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五 ) 兼职期间不得领取协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 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 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体育社团应当在本社团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 围内开展活动, 以提供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体育公共服务为宗旨,以推动群众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提升竞技体育水平和促进 体育产业发展为目标,积极配合市体育部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推动本市体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促进海洋体育强市建设。

第三十四条  体育社团应当主动掌握所从事的运动项目在 本市的发展现状,研究本项目的发展规律,向舟山市体育总会提 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建议等。体育社团应开展与本社团业务有 关的技术交流、讲座、培训班等,提供各项服务。

第三十五条  体育社团应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发展实体俱乐部,积极开展各项竞赛活动,推进项目普及推广,指导和支持全 民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发展。每年“全民健身日”协会应当 组织相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六条  体育社团应监督会员、会员单位遵守法规章 程,对于违反社团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社团利益和会员利益的 个人与行为,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同时应协调好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本运动项目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 体育运动者、爱好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体育社团应当对本项目的教练员、裁判员进行 登记注册管理,建立档案。体育社团应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社 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帮助提高技术水平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全市市本级体育社团开展由业务主管单位或 体育总会作为主办、承办、指导或支持单位的各类体育赛事、展 演、论坛等活动,拟使用业务主管单位或舟山市体育总会名称, 一般应在举办前 20  日报市体总秘书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团应积极承办、协办国家、省、市级体 育比赛和活动。举办、承办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市体育行政部 门报备,举办 1000 人以上大型体育活动或赛事应依法向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报批。赛事活动结束后,体育社团应及时将文字、图 片信息报市体总秘书处。

第四十条  体育社团开展或参与涉外体育活动,应当依法履 行有关审批手续,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十一条  体育社团每年应向舟山市体育总会秘书处报 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举办的主要赛事 与活动、取得效果与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打算。

第四十二条  体育社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 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运动 项目发展,损害体育爱好者、非会员和其他体育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 ) 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事、活动或者参与 其他社会活动;

(三) 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第七章  印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成立登记的体育社团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体育社团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分别报 市体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体育社团应建立并完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印 章由体育社团秘书长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应按规定进行 登记。

第四十五条  体育社团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社会、政府的捐赠、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体育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 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收取的会费应主要用于会员活动。

第四十七条  体育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市体 总秘书处报告和向社会公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第四十八条  体育社团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社团会费、有偿服务、 以及组织或个人捐赠和赞助等各项收入要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社团经费开支必须由本社团法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方可有效。

第四十九条  体育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会员的监督,政府 拨款和社会捐赠应接受市民政、体育、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 督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体育社团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 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体育社团应积极主动配合由体育、 民政等上级政府部门开展的财务抽查和审计,并接受第三方财务 审计,在年检时或上级主管部门需要时及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将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配套具 体的实施细则,同时也将作为社团参加各级评选表彰、获取政府 资助和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基金会的管理暂 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