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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3- 02- 03    来源: 市海洋与渔业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及种类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车辆、办公 (设备)家具、信息集成系统、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它固定资产 (其中执法船艇的管理制度由市海洋行政执法大队另行制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的购置,坚持科学合理、节约高效、统筹使用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状况,由各需求处室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购买;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购买。
    固定资产采购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对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采购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帐
    固定资产购置后,先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 (专
用设备由需求处室派专人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根据发票、验收单据、竣工决算报告等相关凭证,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实物数量核算;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帐面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记录。
各处室领用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出租出借。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和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帐,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并联合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和帐帐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六、固定资产的维修
    固定资产的维修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需要维修的先由使用处室提出,维修费用在500元内的由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超过500元、少于1000元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同意; 1000元以上的由局办公室提出维修意见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同意。
    七、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拨、变卖的报批程序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转让,先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和原因,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统一接收报废资产,按规定办理报废有关手续,处置报废资产,财务据此销帐。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报废或处置固定资产。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局财务独立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