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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4/2023-0032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2- 07 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教基〔2022〕85号)等精神,舟山市教育局、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修订出台了《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2月,舟山市教育局、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制发了《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有效推动了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但随着相关政策的调整,《办法》中的个别条款已滞后于当前实际,亟需进行调整修订。一是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新要求不符;二是浙江省教育厅在修订完善《办法》后,明确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已有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并要向浙江省教育厅备案;三是《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如小区配套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与二孩政策落地、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等不符。

二、修订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4.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

5.《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

三、修订内容

《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共1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明确配建规模和标准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更加具体,要求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

2.第三条“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中的“竣工验收备案”改为“竣工规划核实”,与省文件保持统一。理由:竣工规划核实对项目开展现场踏勘,核实项目是否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竣工验收备案作为备案类手续,不针对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当申报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结,因此不宜作为整改是否到位的把控节点。

3.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2007)和《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中的“2016”和“2007”两个年份删掉,与省文件保持统一。理由:设计规范会由于各种原因进行更新,规范的年份也会随之改变,文件应避免将规范的年份加以限制。

4.第九条参照省文件修改。理由:《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竣工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因此项目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并负责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5.第十五条“配套幼儿园招生接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物价部门督促举办者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修改为“配套幼儿园招生接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理由: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已于2019年机构改革时划转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机关:舟山市教育局计财处

联系方式:0580-2026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