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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2-190017 文号 舟建发〔2022〕83号
发布机构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2-12-30
文件编号 ZJLC16-2022-0010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1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舟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水平,我局对《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同一个项目的勘察和设计可以分别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及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应按照市住建局发布的标准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应轻易修改、补充条款,不得非法设置招标人有权废止评标结果或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条款。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拟担任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国家注册建筑师资格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经监管部门审查认为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应及时改正。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并将澄清答复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数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

技术文件正本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拟派出担任招标项目勘察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设计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提交。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在开标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如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其格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十二条   评标办法和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除外),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二)对技术文件的评审采用暗标式评审办法,即评标工作人员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进行编号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核对各编号的投标人。

(三)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其中勘察评标商务分占20%~40%,技术分占60%~80%。设计评标商务分占10%,技术分占90%。

技术分评分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分值的详细分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每一项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得分的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办法和标准详见《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招标》和《舟山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示范文本),招标人应全部引用该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全部内容(本规定允许由招标人确定的内容除外),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中标候选人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单位名称、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注册证书编号、其他技术人员姓名及有关证书等。

第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和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其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章  勘察招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勘察人员是指勘察现场测量、钻探和试验等各专业勘察人员。

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拟派出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一致。

勘察单位参加投标的,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或与当地已取得计量认证、能提供满足勘察质量要求且有富余试验能力的土工试验室的勘察企业签订土工试验合作协议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勘察周期,以保证工程的勘察质量。乙级、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详细勘察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详细勘察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特殊性岩土分布地区勘察(如岩溶地区)时间应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估算的工程勘察基准价(预估价),招标人的工程勘察基准价(预估价)是根据现有和参考临近工程项目的资料并结合市场价做出的估算;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基准价(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

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勘察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勘察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基准价(预估价)。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勘察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勘察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实际勘察工作量与中标的工程勘察合同有差异时,则工程勘察费金额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调整。

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内容的费用应包含在勘察费的投标报价中。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应在综合评标专家库勘察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项目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勘察人员承担勘察工作,其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勘察文件上作为项目负责人、相应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施工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

第四章 设计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建筑外观、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标志性建筑和省、市大型重点建筑工程项目,鼓励市外投标人与市内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联合设计协议或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以满足方案设计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需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和条件、支付时间和方式。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的设计方案的技术标得分低于技术标总分50%的,招标人可以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采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40日;采用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45日。

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0天;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设计费最高限价,招标人的工程设计费最高限价是根据建设工程核定或估算费用结合市场价做出的测算;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最高限价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书面答复。投标人在投标时的设计费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最高限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一)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一般不少于7人;

(二)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应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评标办法为投票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中小型设计项目的详细评审办法可以采用 “投票排序法”,大型设计项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评审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评审办法)。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招标人因故终止项目实施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设计进度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并补偿中标人合理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监管,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不执行本规定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报,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010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