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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9/2023-18791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司法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妇女联合会
生成日期 2023-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3- 16 来源: 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居)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公共卫生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设立的下属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对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环境及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了新要求。目前,舟山各地有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下属委员会的建设工作普遍存在重视不够,设立工作不及时,部门指导弱化等现象。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建设,高质量打造共同富裕现代化城乡社区基本单元,起草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等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下属委员会组织架构。

         村(居)民委员会应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可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兼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2)治安保卫委员会由3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设副主任1至2人,副主任可由村(社区)民警兼任;

(3)公共卫生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

(4)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妇联执委、儿童主任兼任;

(5)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由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企业相关负责人兼任。

(二)明确下属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分工和职能不同,分别确定相应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动辖区群众协助党委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3)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办理卫生宣传、治理环境、防病治病等公共卫生事务;

(4)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培养和引导妇女参选村(居)委成员和村(居)民代表;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爱困境妇女儿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虐待、残害、遗弃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5)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居民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有关事项。

(三)依法规范下属委员会选举。

主要明确下属委员会的选举方式、选举方式、任期要求、委员产生、委员资格、委员组成、委员补选和特殊情况。

(1)选举方式:下属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

(2)任期要求:下属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3)委员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由村(社区)“两委”提名,也可由村(居)民自荐和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村(居)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居)民代表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4)委员资格: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和社区居民、社区工作者、服务社区的其它机构工作人员、驻社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村(社区)公益事业、热心为村(居)民服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无法律法规或其它政策规定的不能不宜担任事项。正式选举前,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乡镇(街道)审核。

(5)委员组成:下属委员会成员应广泛吸纳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村(社区)民警、网格员、楼(栋)长、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界人士,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并自愿参与的村(居)民担任;

(6)委员补选:下属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应在出缺后一个月内组织补选;其它成员出缺的,宜在出缺后3个月内组织补选;

(7)特殊情况:5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和500户以下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相关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四)下属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

(1)加强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2)加强外部联动:建立健全各下属委员会分别和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辖区内各行业性和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调解工作室、驻村(社区)警务室、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各村(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驻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县(区)政府及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各项治理和服务工作;

(3)加强内部联动:加强各下属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动,形成村(社区)基层群众自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充分实现“三个自我”“四个民主”,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村(社区)的不断实践推进和深入发展;

(4)加强日常管理:健全完善运行规则、议事规则,建立会议制度、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推动各下属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5)加强探索创新:积极探索“五社联动”,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到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中,创新各下属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四、部门职能分工

民政部门是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体系建设和选举工作程序指导。

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设立的业务能力建设。

司法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

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

卫健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

妇女联合会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

对各下属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部门,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调整。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设置,落实相应部门负责对各下属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五、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

六、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7日起正式施行。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解读人:陈旗

联系方式:0580-2051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