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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9/2023-188173 文号 舟民福〔2023〕2号
发布机构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3-04-03
文件编号 ZJLC10-2023-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1    来源: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管委会社发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高龄津贴制度,是指为80周岁至 99周岁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10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的一种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扩大至拥有本市户籍所有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年满 80 周岁(含)至 90 周岁(不含)每人每月 60 元; 90 周岁(含)至 99 周岁(含)每人每月 140 元;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每人每月 700 元。高龄津贴自老年人年满 80 周岁的当月起,长寿保健补助金从老年人年满 100 周岁的当月起,两类补贴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两类补贴不重复发放。人力社保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所发放的 80 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的“高龄津贴”不再发放。

二、发放程序。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首次发放,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 1 个月将年满 80 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村(社区)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审核,各县(区)民政部门、功能区社发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本人社保卡中。针对户籍、死亡、火化等数源错误,导致错发的,经村(社区)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补发津贴。

三、发放管理。各县(区)民政局、功能区社发局负责高龄津贴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调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人力社保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功能区社发局做好发放交接工作,将正在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年人清册提供给民政部门、功能区社发局。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高龄津贴发放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稳妥有序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原《关于提高全市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舟老办字〔2016〕17 号),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废止。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3日



舟民福〔2023〕2号关于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