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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22-190020 文号 舟政办发〔2022〕26号
发布机构 舟山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5-31
文件编号 ZJLC01-2022-0009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13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兑现,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

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等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十二)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因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纳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房租减免。全市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市场主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扩大到6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各县(区)、功能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减免,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将工业、服务业企业中的重点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办确定,由属地落实。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有关防疫、消杀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档给予一定补助。具体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进一步优化入舟货车疫情防控工作及货车“白名单”制度,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市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正常生产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海关,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六)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

(十七)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和降费力度,2022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八)继续推动金融系统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

(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舟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暂时陷入资金困境的企业给予流动性应急周转支持。适当降低转贷资金服务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大力度的融资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五、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根据省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要求,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要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已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及时拨付。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加快涉企专项资金下达和兑现进度,对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实时晾晒,对兑现进度慢的区块给予通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督促落实)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 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大桥管理中心)

(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舟山供电公司)

(二十四)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同步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六)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化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二十七)加大跨境电商进口企业扶持力度。对跨境电商年进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订单包裹出库环节一定比例的物流费用奖补。对租赁我市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仓库且跨境电商进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照租赁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八)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延续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第一条规定,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二十九)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研究出台专项政策,支持降低企业货物物流费用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十)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以及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各区块要研究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22年5月31日起施行。涉及本文件发布前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原已出台的市级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