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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4/2023-18824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4-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舟山从教上岗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4- 21 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推进舟山教育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清单》(舟委办发〔2022〕69号)精神,进一步吸引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舟山从教、安心从教,提高我市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舟山从教上岗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试行)》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出台《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推进舟山教育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清单》明确:要建立健全人才奖励扶持政策,“完善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工资待遇,岗位管理等激励机制和子女入学、住房、人才落户等服务保障体系”;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建立‘到岗补助’政策,对于新招聘入职的优秀人才,给予10万元补助,分5年发放,并建立最低服务年限制度”。

二是当前加快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才发展战略,我市制定出台《舟山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推进舟山教育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清单》《舟山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等相关政策,加大对教育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支持力度,为教育事业发展赋能。但成效不甚理想,同其他各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给人才的津补贴和薪酬待遇不高,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强,985、211、“双一流”及知名高校师范毕业生招录数量较少,高层次人才招引难度大,优秀高校毕业生等教育人才难引难留问题仍非常突出;全市初、高中教师的研究生比例仅为4%和10%左右,与省要求差距较大(省“十四五”规划要求达到10%和22%)。制定出台《实施办法(试行)》,是吸引和留住优秀教育人才在舟山长期从教,打造我市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和提升全市教育质量水平的迫切需要。

2.《实施办法(试行)》在研制过程中向哪些范围征求了意见?

答:《实施办法(试行)》于2023年3月27日—4月3日,通过市教育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实施办法(试行)》中所述的享受上岗补助政策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试行)》适用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且从2023年起,按规定程序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不包括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的应届或暂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费师范生、定向委托培养人员等已享受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的除外)。

4.《实施办法(试行)》中上岗补助政策的标准及经费来源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上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期限为5年。申请人到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通过试用期考核并转正后,按上述标准逐年补助,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保障。

5.《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答:一是明确享受上岗补助政策的条件。第一类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第二类为省属级重点师范院校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60%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第三类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在本专业前40%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是明确上岗补助政策标准及经费来源。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上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期限为5年。申请人到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通过试用期考核并转正后,按上述标准逐年补助,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保障。

三是明确上岗补助操作程序及要求。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确定四个环节。补助程序包括聘期考核、结果备案和补助发放三个环节。享受补助政策的教师应遵守补助协议,不得脱离学校教育教学一线或脱产学习培训。上岗教师违反协议规定的,停止补助、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并缴纳违约金。

四是明确上岗补助政策保障机制。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实施好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舟山从教上岗补助政策。

6.《实施办法(试行)》中上岗补助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申请。符合上岗补助政策规定条件,且本人承诺履行上岗补助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于当年9月15日前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见附件1)。

二是审核。所在学校对教师的条件进行初审,填写《符合条件优秀高校毕业生上岗补助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交所属教育部门审核。

三是公示。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复核,填报《符合条件优秀高校毕业生上岗补助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见附件3),并在教育系统内对该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各级教育部门于当年10月15日前与教师签订《符合条件优秀高校毕业生上岗补助协议书》(见附件4)。

四是确定。各级教育部门将《符合条件优秀高校毕业生上岗补助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和上岗补助协议书提交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确定。

7.《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享受上岗补助政策教师的考核办法及补助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一是各级教育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对享受上岗补助政策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上岗补助协议书以及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考核与教师的聘期考核或年底考核工作相结合,具体考核工作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后,交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是上岗补助政策对象如存在考核结果不合格、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协议的或调离本区域,不发放上岗补助,并作为调整经费预算的依据。

四是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通过教师工资统发系统,将上一年度上岗补助经费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个人工资账户。

8.《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的上岗补助履约规定及违约责任是什么?

答:一是上岗教师应按照《符合条件优秀高校毕业生上岗补助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到所在区域中小学校任教,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补助期满后,承诺在所在区域中小学继续任教,服务期为5年。上岗教师服务期内可在所在区域学校间流动,可参加教师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脱离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工作,不得进行脱产学历教育或培训。

二是上岗教师在补助期和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各级教育部门应立即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补助,要求上岗教师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并缴纳违约金,退还的补助金额和缴纳的违约金由教育部门统一退缴同级财政部门。

三是上岗教师在补助期和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上岗补助协议书规定义务的,经教育部门同意后,可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教育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补助,以前年度已领取的补助经费无需退还并且免于缴纳违约金。

9.《实施办法(试行)》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解读机关:舟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联系方式:0580-204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