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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3-188433
组配分类 征集公告 发布机构 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生成日期 2023-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征求《舟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我支队起草形成了《舟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5月26日前反馈至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人:彭大伟;联系电话:0580-2082608;电子邮箱:240474869@qq.com。



附件:舟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5月16日


舟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因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草原、森林火灾;

(六)铁路、港航、民航部门管辖区域的火灾。

(七)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

第三条【重大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事故,属于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1)扑救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

(2)过火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

(3)发生在人员密集、重要敏感场所且过火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

(4)中央和省、市主要领导作出批示指示、产生重大社会舆情的(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热议评论的);

(5)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主体】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级调查:

(一)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

(三)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应当提级调查的情形。

第五条【遵循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调查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火灾事故等级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第八条【调查组成员】

根据调查范围和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属地人民政府、火灾事故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为成员,并应当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组织领导】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具体实施的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具体实施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回避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调查组织】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除综合组以外其他每个小组配备 2 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调查组职责】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复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报告内容】

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对国家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定性】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查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单位的违法责任事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发生单位应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直接关联的,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将线索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

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单位,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属于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对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五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十六条【调查时限】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批复结案。

第十七条【批复公开】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十八条【资料归档】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章 整改评估

第十九条【评估组成立】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组原则上由参与火灾加事故调查的单位组成,可以邀请纪委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工作方式】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工作方式:

(一)资料审查。对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二)座谈问询。了解火灾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查阅文件。对火灾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四)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内容】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要如实总结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上报】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问题整改】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评估组应当按程序下发督办函,督促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措施和标准改进】

对同类场所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的,评估组应提请属地政府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涉及到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修订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有关制修订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作纪律】

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评估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行规定】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浙江省政府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舟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