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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海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5- 17    来源: 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促进海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提高参保群众基层就医的医保待遇,充分发挥医保政策激励引导作用,结合我市海岛实际情况,现就全面提升海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边远海岛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待遇

为边远海岛群众就近获得更高的医疗保障待遇,促进分级诊疗,提高县域就诊率,普陀区第二人民医院、岱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医保统筹基金住院支付待遇,参照市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执行。进一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分流至县域内医疗机构,提升县域内医疗机构看大病、解难症能力。

二、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住院医疗服务

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扩容,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住院服务,全面提高工作绩效,对基层医疗机构住院DRG付费点数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核定。

三、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按床日付费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扩大慢性病、康复、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等住院服务供给,对纳入床日付费管理的DRG病组,基层医疗机构床日付费标准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核定。

四、优化基层医疗机构住院DRG付费方式

住院服务医疗费用在医疗服务总量和医保基金占比明显提升的基层医疗机构,DRG付费年终清算时予以适当追加相应点数和金额。

五、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为满足海岛群众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居家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享受医保待遇,不设年度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家庭病床DRG付费结算时,按照实际费用折算点数后再予上浮10%。

六、本通知所指基层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7日


文件下载链接:舟医保发[2023]17号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海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