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教育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4/2023-18849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5- 22 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随着近几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继修订颁布,省教育厅从2018年起陆续制定出台了关于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一系列新的政策文件,对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学校财务管理、资产认定、师资建设、办学结余使用等跟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和调整,导致我市2016年出台的《舟山市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舟教基〔2016〕52号)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和规范要求,为此需要结合当前民办教育发展新形势和新变化,予以调整修订。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6]107 号)

4.《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

5.《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35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2月9日至17日,《管理办法》通过市教育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2月10日至16日,通过正式文件征求意见稿形式向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教育局及市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同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予以认真研究并适当采纳,对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单位达成了思想共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4个章节,18个条款内容。重点由以下两大部分组成。

登记的前提条件如下:

1.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除符合《舟山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教育或人力社保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有与其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自觉接受当地教育或人力社保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学校为省二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省二级及以上特色示范高中、省级中等职业学校达标校,或者达到上述等级要求相应的评估条件。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按比例足额提取事业风险金,民办学校教师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3.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舟山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暂行办法》执行。同时,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幼儿园开办资金数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学校开办资金数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监管重点内容如下:

1.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健全以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建立预算管理制度,经审批审核的预算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计提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在每年度的年终,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3.要参照公办学校要求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教师5年培训学时确保达到360学时。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障教师工资收入。

4.建立民办学校的事业风险金制度,专项用于民办学校非正常性损失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转制或终止时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的相关费用。事业风险金由教育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或落实第三方监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动用事业风险金。

5.举办者出资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财政性补助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属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民办学校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仍为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

6.对办学规范、收费合理、特色突出、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以及举办方投入力度大、债务管控严格的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或专项基金,用于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对民办学校鼓励扶持、奖励举办者等。

解读机关:舟山市教育局审计与培训监管处

联系方式:0580-226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