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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3-18851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5- 24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门划转到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均要求对排污口设置进行管理。但长期以来,在排污口的定义、排污口的底数清单、分类管理、各部门监管职责,分类审批(备案)等多方面缺少系统性的梳理规范,各地排污口管理尺度不一,成为生态环境督察的重点问题之一。2020年,我市根据全省工作安排,开展了入海排污口的排查,并率先由美丽办出台舟山市入海排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入海排污口上积累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管理各项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局牵头拟定了《舟山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依据

《方案》以《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作出积极贡献。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现全市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区域全覆盖、类型全覆盖。

到2023年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到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

到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实现全市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开展排查溯源

一是组织开展三级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全市排污口底数。

二是建立排污口清单,分别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完成排口溯源,纳入“浙里蓝海”、“浙里碧水”平台。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和管理主体清单。

2.实施分类整治

一是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二是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动态管理排污口清单。

3.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各级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把控,从源头优化排污口设置,规范排污口管理。

二是严格规范审批。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审批、备案信息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是加强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新增排污口做到每口必核,同步开展必要的跟踪抽测。

四是严格环境执法。对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

五是推进数字化管理。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建设多跨协同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依托市治水办成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 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明确部门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排污口、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住建、城管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港航和口岸、交通部门按职责分别统筹负责货港、客港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的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海洋与渔业部门统筹负责渔港码头、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

3.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区)、功能区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4.严格考核问责。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5.强化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排污口责任主体需主动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适用范围

主要为舟山市域范围内入河入海排污口。


五、实施时间

自2023年5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丁伟

联系方式:0580-206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