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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102/2023-188510 | ||
组配分类 | 征集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提高大病患者的待遇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6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4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和大病费用负担,提升县域及市域就诊率,促进分级诊疗,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4号)《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病有良医专项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七优享办〔2023〕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支付比例
(一)参保成年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从80%提高到85%,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从70%提高到75%,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从60%提高到65%。成年人市外住院、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住院支付比例不变。
(二)参保人员在市内外定点医药机构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调整后的成年人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确定,不设年度起付标准。其中市外定点药店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谈判药品。
二、降低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从2.5万元下降到2万元,其中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从1.25万元下降到1万元,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三、适时调整有关筹资政策
为维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待遇支出与筹资标准相适应,在规定时间内合理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政策。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降低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