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3-18857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3-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落实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5- 31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规范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审核操作程序,切实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精神,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舟山供电公司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23〕12号)。

二、主要内容

1.计价方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设置独立电表进行分表计量,难以单独装表的用户可以通过核定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2.审核程序。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舟山市     (县、区)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用电审核表》,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且具备现场分别装表计量的企业,由供电部门装表予以计量;对现场不具备装表计量的企业,具体的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供电部门核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用电比例或额度发生变化的重新核定,不发生变化的由供电部门及时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3.注意事项。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行业性质发生变化或需增加其他非初加工用电设备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需补交差额电费。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1.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价格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工作,其中新城、普朱、高新区由市级价格部门统筹。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负责本行业属地企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认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宣传。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工作,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的用户,及时办理用电登记、变更手续,不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结合各自职责,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惠及企业。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虞佳帆

联系方式:0580-228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