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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23-188377 | 文号 | 舟政办发〔2023〕3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4-30 |
文件编号 | ZJLC01-2023-0007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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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老有康养”的工作部署,加快建设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老年人服务的高频需求、供给短板和共性问题,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全市老年人共享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成果。
到2025年,海岛特色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居家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智慧来赋能的“15分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5人以上,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覆盖率达到100%,村(社区)助餐覆盖率达到80%以上,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精准化养老服务体系。
1.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落实“机构跟着老人走”行动计划,编制实施《舟山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并将相关内容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加强与“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闲置资产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严格执行《舟山市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办法》,新建小区按“四同步”的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一交付乡镇(街道)使用。进一步强化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嵌入式机构、幸福食堂等项目建设,持续开展社区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优化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规范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把评估结果作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养老服务“爱心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等的依据。完善老年人自理能力数据库,依托“浙里康养”和舟山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健康状况等数据共享,绘制老年人精准画像。(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二)构建多层次普惠服务体系。
3.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基本保障。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管理制度,重点保障经济困难、失能失智、残疾群体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群体中的老年人,鼓励市、县(区)社会福利中心(院)和乡镇(街道)敬老院改制为国企或实行“公建民营”模式,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
4.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落实《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迭代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长效运行,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品质,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助医、助餐、短期托养等高频需求服务。为户籍内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逐步实现助餐服务有效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强化海岛养老服务基础。提升海岛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发挥特困供养机构作用,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应住尽住。落实海岛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深化“海岛支老”工作,规范“幸福驿家”长效运营,实施“小岛你好·同舟颐养”行动,促进优质医疗等资源向偏远海岛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下沉。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不断提升海岛养老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海岛服务驿站专班成员单位)
6.推进优质医康养结合服务。推进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落实涉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失能、重病、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因地制宜改扩建一批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主体在村(社区)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鼓励养老机构和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广泛提供康复服务,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逐步建立多元化医疗保险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三)构建高质量服务能力体系。
7.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水平。全面推进养老护理体系建设,深化养老服务在职从业人员的护理培训、等级认定和技能竞赛等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养措施、评价标准、晋升通道、薪酬体系、激励机制和管理系统,实现养老护理员人才储备充足、专业素养过硬、收入水平合理、职业受人尊重的目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红十字会)
8.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推进以“长者码”为基础的数字养老项目,围绕“五个老有”拓展应用场景,逐步集成智慧养老院、居家养老中心智能终端等为老服务数字化成果,构建线上线下联动场景,实现智能管理和精准服务。加快智能服务设备研发,加强老年人应用培训,消除“数字鸿沟”,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应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
9.促进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依托“床位码”等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服务。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探索将全市划分2-4个片区,择优确定专业机构,合理规范服务期限,分区域连锁运行。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构建多要素支撑保障体系。
10.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养老服务,确保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形成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经费多渠道筹集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完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办法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运营秩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和从业人员等方面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
12.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深化“银龄互助”,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挖掘培育为老社会组织,推进慈善惠老,鼓励公益创投设立各类为老惠老项目,打造一批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推进机制。在“浙里康养”工作专班基础上,完善指挥、考核、推动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联动,形成“市级指导抓、县级统筹抓、乡级具体抓、村级主动抓”的合力推进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责任,研究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健全评价机制,有效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考核。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信息,宣传推广先进做法和孝文化,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0日
附件
舟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3 | 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 医疗保险 | 为退休职工提高门诊、住院报销比例。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4 | 养老保险 | 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发老年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5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6 | 助餐服务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场所和送餐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7 | 自理能力评估 | 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一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8 | 健康体检 |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
9 | 公共场所优惠 | 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按不同时间段及项目)等公共场所可享受半价以上优惠,70周岁以上免票。 | 优惠扶持 | 市文广旅体局 | |
10 | 出行优惠 | 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乘坐城市公交车,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优惠扶持 | 市交通局 | |
11 | 法律援助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70周岁至80周岁老年人首次办理公证遗嘱,公证费减半收取。 | 优惠扶持 | 市司法局 | |
12 | 公益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会组织为海岛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 照护服务 | 各单位 | |
13 | 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 意外保险 | 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4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15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独居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6 | 自理能力评估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免费进行一次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7 | 紧急救援 | 按意愿提供免费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 |
18 | 法律援助 | 首次办理公证遗嘱,免收公证费。 | 优惠扶持 | 市司法局 | |
19 | 探访关爱 | 每月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20 | 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 | 医疗保险 | 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报销100%。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21 | 供养保障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集中供养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2 | 护理补贴 | 对集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规定分层分类给予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3 | 适老化改造 | 按意愿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免费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24 | 探访关爱 | 每周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25 | 纳入最低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范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低保低边对象保障 | 给予最低或最低边缘生活保障金。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6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7 | 医疗保险 | 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低保报销80%、低边报销70%。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
28 | 意外保险 | 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9 | 适老化改造 | 按意愿提供免费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30 | 生活服务 | 享受水、电、气、电视、电话等相关优惠措施。 | 优惠扶持 | 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电信等部门 | |
31 | 探访关爱 | 每月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32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3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
34 | 医疗保险 | 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
35 | 适老化改造 | 按意愿提供免费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36 | 探访关爱 | 为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每周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37 | 计划生育 | 特别扶助金 |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38 | 意外保险 | 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39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0 | 居家养老服务 | 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1 | 家庭医生 | 建立家庭信息档案,提供“双岗”联系,责任医生签约。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
42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供养保障 | 优先提供护理型床位、失智症照护床位(有偿)。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43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4 | 自理能力评估 | 提供专业自理能力评估。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
46 | 对国家和 | 意外保险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47 | 机构养老 | 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烈士遗属和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48 | 居家养老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49 | 供养保障 | 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50 | 其他特殊困难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51 | 探访关爱 | 为独居、空巢、留守老人提供每月一次以上探访。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52 | 子女为舟山户籍的外地户籍老年人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