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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3-18876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6- 26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让广大残疾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市残联对《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方便广大残疾人及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规定》(舟政发〔2010〕68号),是我市关于扶助残疾人的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的实施,对我市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工作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各项扶助残疾人新的政策制度,该《暂行规定》已不能满足新时期工作需要,很多条款存在与新形势、新政策、新要求不相符、不适应的问题,已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整合政策资源,提高保障标准,扩大共同富裕的广度,提升民生福祉的温度,已成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促进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政策文件。《暂行规定》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条款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舟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舟山市残疾人成人康复服务与救助办法》《舟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办法的通知》、市残联等5部门《关于全面实施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的修订坚持广覆盖原则,确保各项条款内容有延续也有突破,综合性、规范性和操作性更强,残疾人受益也更广更实。最终形成的《实施办法》共9章74条,包括总则、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预防康复与医疗、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法律救助、附则等方面,涵盖了残疾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扶助对象、免费评定等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残工委、残工委成员单位职责以及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稳定保障机制等规定。

(二)第二章《教育培训》,明确了残疾人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自学考试、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等方面的待遇。主要内容:1.残疾幼儿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入托公办幼儿园免交保教费。2.通过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低视力和多重残疾的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少年儿童进行义务教育。3.残疾学生不宜进行教育部门规定的体育项目有关的体育锻炼及考试的,经教育部门审批可免于参加体育考试;参加中考的残疾学生按舟山市当年体育考试总分的80%给予计分。4.凡被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院校录取学习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学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资助,困难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第一学年增加1000元。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方式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凭毕业证书分别给予不低于4500元、55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第三章《就业创业》,明确了残疾人在失业登记、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等方面的待遇,对各类用人单位应尽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及可享的补助政策规定。主要内容:1.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用工人数在67人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不足法定安置比例的,在新招收职工时须专设招聘残疾人的岗位(特殊岗位除外)。县(区)、乡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完善残疾人大学生帮扶机制、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兜底保障政策,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率达到100%。3.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村(社区)便民服务、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4.新增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点、烟草制品零售点、彩票经营网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残疾人。

(四)第四章《社会保障》,明确了残疾人在庇护托养、护理补贴、生活补贴、房屋拆迁、养老保险、医疗救助、单独施保、临时救助、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特困户、乘坐公交车、残疾人专职委员等方面的待遇。主要内容:1.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行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按最低档缴费基数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助,一般残疾人补助40%,困难残疾人补助70%。2.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气10立方米、供电15千瓦时、供水8吨,居住公租房的,免收房租费;对居住公租房的残疾人低保户,减免房租费的60%。3.拆迁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困难残疾人提高20%发给。困难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4.为所有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5.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6.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岗位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7.残疾人凭社会保障卡或《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全市所有公交线路(不包括旅游巴士,普陀山景区公交车仅限于普陀山镇残疾人免费乘坐);重度视力、重度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渡船。8.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配置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者),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第五章《预防康复与医疗》,明确了残疾人在残疾预防、康复服务、医疗救助、辅具适配、儿童康复、精神残服药、家庭医生签约等方面的待遇。主要内容:1.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采取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形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置目录表外的基本辅具,给予适当补贴。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救尽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基本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植入、辅助器具适配、肢体矫治等项目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对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按有关政策标准给予补贴。3.精神残患者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保障;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精神残疾人发生治疗精神病相关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其他对象给予适当补助。4.基层医疗机构要将残疾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保障。

(六)第六章《文化体育》,明确了残疾人在参加文化活动、体育赛事、游览风景旅游点、观看电影戏剧、参观公共文化场所等方面的待遇,对残疾人事业宣传、文艺体育苗子选拔、训练、培养以及保护残疾人人格等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1.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残疾人文化体育赛事获奖的,给予适当奖励。2.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观看电影、戏剧及参加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活动;残疾儿童在儿童节免费观看电影、戏剧及参加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活动。3.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游览本市风景旅游点(含普陀山正山门),重度视力、智力、双下肢肢体残疾人可免费陪护1名。4.尊重残疾人人格,严禁在广播、电视、影视、报刊、杂志、图书等媒介中出现侮辱性、歧视性文字和图像等。

(七)第七章《无障碍环境》,明确了无障碍环境、无障碍设施、信息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以及残疾人享受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也作了规定。主要内容:1.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2.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平台应当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服务。3.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设置无障碍阅览室或区域,提供有声读物、盲文读物等,满足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阅读需求。4.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制止损坏、违规占用的行为,确保其正常使用。

(八)第八章《法律救助》,明确了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主要内容:1.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要依法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2.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3.发挥市、县(区)残疾人法律救助站作用,协同开展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

(九)第九章《附则》,主要对实施所需经费以及与本办法的补助奖励标准不一致时,采取就高享受原则的规定;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机构及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26日起正式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解读人:高志刚

联系方式:0580-218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