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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9/2023-18890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7- 10 来源: 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增加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供给,制定本办法。

二、《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养老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3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3〕36号)文件精神。

三、如何对养老服务补贴进行定义?

答: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补贴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四、养老服务补贴的享受对象如何划分?

答: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贴对象”);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8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五、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80周岁以上生活自理老年人按第三档(“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贴对象”,按照不低于基本保障对象标准的50%补贴标准执行。

“其他补贴对象”,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享受2小时(按照45元每小时服务标准,偏远海岛地区根据实际上浮不超过15%)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执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享受4小时(按照45元每小时服务标准,偏远海岛地区根据实际上浮不超过15%)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执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选择。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政策做好补贴和长护险待遇的衔接。

六、如何向享受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答: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主要采用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海岛地方若难以购买服务的可以采取发放货币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消费券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地根据实际确定。  

采用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七、老年人如何进行养老服务补贴申请?

答:符合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由老年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抚恤优待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由1名持有医护人员资质在内的2人以上组成)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部门或管委会社发局审核批准。各县(区)民政部门和管委会社发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八、《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联系方式:0580-2082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