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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7- 13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舟山景观风貌工作的要求,2022年年底我局完成了《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并获市政府审批。2023年景观风貌相关工作内容被市委市政府纳入五大会战工作任务,要求建立贯穿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景观风貌管理体系,在《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工作基础上,出台《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充分体现海洋、海岛、海域特点,体现独特性;充分遵循人与自然融合协调,展示生态文明海洋方面的舟山创造和贡献;充分体现海洋文化和未来先进文化的融合和创新;将风貌专项作为各类规划的基础性、共同性和必要性管控前提条件”。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城市景观风貌需要管控的要素及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能,对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实施管理两块主要内容提出具体管控要求。

(一)《办法》明确整体要求。对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全过程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提出建立相关技术、公众参与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海上花园城市为目标,强调特色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海岛历史文化的传承,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时代风貌和艺术品味。

第六条 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由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建筑、交通、风景园林与景观设计、文物保护、生态保护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城市设计专家库。

第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风貌的社会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舟山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设计具体要求。从自然生态保护、海洋特色、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城市三线及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提出对山体、水体保护方面的要求,要求在规划设计中划定山体、海洋、水域、湿地的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自然风貌。

第九条  保护舟山山水林田湖海的整体自然格局,加强对山体、水体、滨海岸线、艺术小品等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展现舟山山海岛城的特色风貌。

划定山体、海洋、水域、湿地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及水体自然风貌。

2.明确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为景观风貌的总体设计纲领,并提出编制要求。

(1)整体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凝练海岛特色景观风貌要素,提出景观风貌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天际线、景观廊道、开敞空间、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城市色彩、街道界面、慢行系统、城市标志物、景观照明等若干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2)第十二条明确在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中需要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并提出划定范围要求,五类区域需要划入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

(3)第十三条明确需在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基础上编制景观管理导则,细化通用管理要求。

(4)第十四条对详细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提出要求,明确详细城市设计编制的范围,确定的主要要素管控内容及与详细规划的传导等内容。

3.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落实城市景观风貌要求中需要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职能要求。

(1)第十五条明确需将城市紫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专项规划的保护和控制要求落实传导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详细城市设计。

(2)第十六条明确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编制的相关风貌要求。

(三)在城市景观风貌实施管理过程中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从要素管控、规划条件、方案审查、行政许可、竣工验收及其他建设活动等实施落地过程的各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保障城市设计和景观风貌管理导则在建设实施过程中有效落实传导。

1.明确部门协作的整体管控原则。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提出各有关职能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分工协作,细化部门职能,落实和细化要素管控要求。

2.明确在项目管理审批全过程中落实管控要求。

(1)第二十条明确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落实风貌管控内容,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将细化要求通过设计条件进行管控落实。

(2)第二十一条明确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落实风貌管控内容,对重点管控的要素内容提出审查要求。将景观风貌的要求在具体项目方案上进行管控落实。

(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在各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竣工验收中落实要素管控要求。

(4)第二十四条根据《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相关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八类事项进行明确,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做好管控工作要求。

3.对影响景观风貌的各重点要素作出管控要求,明确在项目管理审批全过程中落实管控要求。

第二十五条单独对架空管线、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桥梁、通信基站等影响景观风貌地上市政公用设施风貌管理提出要求,以保障对城市风貌全要素全方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城市建筑“第五立面”提出各项管控要求,要求结合地域特征,着重对新建和改建建筑的屋面造型、屋面色彩、屋面材质、屋面附属设施等内容进行设计管控。将“第五立面”有机融入城市肌理。

第二十七条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的管理要求,通过配置突显本市地域文化特征的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对整体城市景观风貌起到点睛作业。

4.明确在贯穿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中应做好高新技术应用工作,以保障城市景观风貌工作高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成果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建立城市设计三维辅助决策系统,为城市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郭刚

联系方式:2035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