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0/2023-18904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区)司法局:
根据省厅、市局2023年度改革任务安排,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基层联系点建设,延伸行政复议工作触角,拓宽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我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行政复议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8日
舟山市行政复议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便民为民属性,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联系点,是指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中已经赋权的乡镇(街道)设立,并负责接收登记行政复议申请、协助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等工作的基层站点,是对县(区)行政复议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第三条 基层联系点的设立应当坚持“应设尽设和实事求是”并举原则,综合考虑司法所力量配置、辖区行政争议数量、软硬件条件等因素,具体由各县(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层联系点一般设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并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行政复议基层联系点”标牌。标牌统一样式标准由舟山市司法局制定(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基层联系点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行政复议窗口服务和协助办案;
(二)矛盾化解和风险预警;
(三)行政复议宣传;
(四)县(区)行政复议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基层联系点负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接收和初步审查,以及关于行政复议的来访接待工作,接受关于行政复议事项的咨询,为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基层联系点应当主动对外公开联系方式,并在办公场所公开工作职责、行政复议申请处理流程(详见附件2),提供统一格式文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详见附件3)。
第六条 对符合市和县(区)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在任一基层联系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交相关材料。基层联系点也可现场指导来访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在线申请行政复议。
收到行政复议书面申请后,基层联系点应当制作收件回执(详见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出具给申请人,一份留存。
第七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基本符合受理条件且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当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交所属县(区)行政复议局,由该局根据《舟山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复议“全域联办”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舟依组办〔2023〕5号)作进一步处理。
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建议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提交,对相关过程做好记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复制留存;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当日转交所属县(区)行政复议局;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将留存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交所属县(区)行政复议局。
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或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应当于当日转交,当日转交有困难的,可先以电子扫描件等形式在线转交,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转交原件。
第八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现场有条件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的,基层联系点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当事人当场收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基层联系点应当对调解过程做好记录,将申请材料复印留档并在当日转交所属县(区)行政复议局。
第九条 对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基层联系点应当积极发挥属地优势,配合做好调解、听证、现场调查、文书送达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以案说法、送法进村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促进提升区域法治水平,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第十一条 基层联系点在履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登记(含“行政复议基层联系点接待登记表”,详见附件5)、台账资料收集整理与统计工作。
登记与台账资料收集范围主要包括:来电来访、立案审查、协助办案、分析报告、风险预警、复议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在日常运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基层联系点应当及时向所属县(区)行政复议局进行请示,由县(区)行政复议局给予指导帮助:
(一)难以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对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疑问;
(三)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存在困难;
(四)其他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十三条 基层联系点工作纳入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范围。
县(区)行政复议局负责做好对基层联系点的指导、监督,应综合考虑基层联系点主要职能,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基层联系点工作进行考核。
基层联系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县(区)行政复议局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县(区)行政复议局要定期研究解决基层联系点在职能发挥方面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解决思路举措,按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基层联系点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和办公经费保障,必要时可规范有序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
2.基层联系点行政复议收件登记(回执)单
3.行政复议基层联系点接待登记表
附件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 姓 名 (或法人名称) | 公民身份号码 (或组织机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
联系电话 | 送 达 地 址 | ||||
委托代理人 |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
委托权限 | 与申请人关系 | ||||
被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联 系 电 话 | |||
法定代表人 | 住 所 地 址 | ||||
第三人 | 姓 名 (或法人名称) | 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
联系电话 | 送 达 地 址 | ||||
复议所涉 行政行为 | |||||
复议请求 | 1. 撤销□ 2.撤销并责令重作□ 3.变更□ 4.确认违法□ 5.确认违法并责令重作□ 6.确认不作为并责令限期履行□ (以上勾选为单选,不选或多选均无效) | ||||
事实与理由 | |||||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 申请 时间 |
年 月 日 | |||
备注 | 1.申请人另外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且相关要素齐全,此表格可不填写; 2.使用此表格时,如果空格不够用时,也可另外附纸书写。 |
附件2
基层联系点行政复议收件登记(回执)单
案 由: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序 号 | 材 料 名 称 | 页 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备 注 |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收件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本单一式两份,申请人、收件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行政复议基层联系点接待登记表
接待时间 | ||
接待方式 | ¨当面 ¨来电 | |
来访人员 基本信息 | 姓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详细住址 | ||
电话 | ||
来访事项 | ¨复议申请 ¨递交材料 ¨咨询 ¨其他事项 | |
主要内容 | ||
处理方式 | ||
登记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