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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3-189136 文号 舟政办提函〔2023〕1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7-20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82246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7-2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民革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加快指定监管主体 深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提案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许多关涉社会民生的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修订,调整了部分法条规定的监管主体,明确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来指定监管部门,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经认真研究梳理,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指定监管主体的条文表述。对于部分餐饮油烟监管主体问题,我市于2021年印发《舟山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管理办法(试行)》,对有关“未采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职责分工问题予以明确,具体覆盖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资源规划等多个职能部门。在噪声污染治理方面,由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部门加快研究解决该领域指定监管主体问题,吸收借鉴省内外地市先进做法,细致比对法律条款30余条,最终形成《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建议稿)》,目前有关职责分工清单已进入市政府审定流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在执法改革方面强化法治保障。根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制定出台《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动态调整权力事项库相关事项1000余项,涵盖电梯安全、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等各类可能涉及“指定监管主体”相关事项100余项,关联10余个执法部门。推动全市1456名综合执法人员90.66%下沉基层,挂牌成立32支综合行政执法队,同步配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执法人员,为应对指定监管问题提供执法力量保障。推动从机构编制层面认真厘清职责交叉、边界不清以及指向不明的权责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避免政出多门和推诿扯皮。强化基层执法监督,选取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基层执法监督联系点13个,在15个赋权乡镇(街道)挂牌执法监督室,配备专职监督员72名,及时收集企业、群众反馈的有关重点民生领域监管执法问题。

(二)在争议协调方面做好规范指导。注重执法争议协调,出台《舟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累计协调处理部门职责争议、法律适用等问题50余件。建立12345热线与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协同分析研判线上线下各类投诉事宜,协调物业小区违建等90余件涉民生高频投诉事项完成派单交办。针对部门职责推诿问题及时出台贯彻落实综合执法统一目录的实施意见,有效推动问题解决。建立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截至目前已累计召开协调工作会议4次,研究噪声治理重点问题13个,提出优化噪声隔离设施、分区域划定聚集场所等建议20余条。

(三)在地方立法方面提供法律支撑。制定出台《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从地方立法层面自主解决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等行为的指定监管主体问题。截至目前,我市已出台12部地方性法规和4部政府规章,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2部,废止政府规章1部,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在配套机制保障方面,与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法规规章配套规定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编制主体,确保我市地方立法配套工作有序高效。


二、下步对策举措

(一)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参照目前已完成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指定监管主体梳理编制流程,由行业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开展本领域本系统新修订实施法律法规的梳理比对工作,对于筛查发现的尚未指定监管主体的条文,第一时间启动编制程序。一是前期调研。认真做好向上对接,充分听取并尊重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主动进行横向沟通,吸收借鉴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市的先进经验。二是研究审议。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政策法规部门及顾问律师等,对条文进行逐项审议,对于新法修订前有明确监管主体且以往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事项,仍可沿用原监管主体;对于新旧法均无明确指定的,可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共同研究讨论,结合职能分工会商确定监管部门;对于争议较大的事项,可协同司法行政、编办、信访等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共同参与论证,形成倾向性意见。三是公告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将研究确定的指定监管主体建议意见统一汇总后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执行。

(二)完善“过渡期”工作衔接机制。对于新法实施后暂未指定监管主体的,原则上确定3-6个月的过渡期,并由司法行政、编办、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研究过渡期涉指定监管主体问题普遍规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在过渡期内,相关监管主体问题可参照以下模式执行:对于新法修订前有明确监管主体且以往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事项,由原主体履行监管职能;对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细化规定的,参照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主体履行监管职能。对于从法律依据及实务层面均难以确定的事项,暂由行业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监管职能,涉及需其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相关部门应主动做好配合。市政府公告确定监管主体后,仍在调查期间的执法案件,一般仍由原承办部门办结,不再另行交接。建立健全“过渡期”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过渡期内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能,或者期限截止后迟迟拖延不决,无故未提请市政府发布指定监管主体清单的行业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依法行使执法监督职能予以督促整改,对依法依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推动科学实施地方立法。注重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政府立法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特别是围绕涉及重点社会民生的新法新规制定实施进展,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科学编制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对于新法新规实施后涉及地方立法的相关条款,根据需要作出对应调整,并及时将有关修改意见提请审议。对于新法新规中明确需指定监管主体的,政府立法部门也可视情提前介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充分调研,研究确定具体监管主体,并推动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明确,从根本上解决部门执法无据的问题。 


感谢贵委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联系人:俞彧,联系电话:18606800412)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82246号提案的复函.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