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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市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7-2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潘益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合理规划农业设施用地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研究,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发展,设施农业用地的重要性愈发突显,管理形势愈发严峻。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用地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10月21日出台《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也于次年印发《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今后几年我市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类型、用地规模、备案程序等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执行,对于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将认真做好调研并及时向省厅反馈,当前着重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科学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布局

抓住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遇,积极研究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避免项目无法落地的窘境。依托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调查,摸清全市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上图入库工作,有效解决设施农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服务工作

通过“大棚房”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保持一致。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普及,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做好培育高素质农民职业技术的同时,加大政策宣传,让农业经营主体充分了解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及时解决差异化个体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

全面完成设施农业用地统一上图入库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