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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8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7-2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吴佳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置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违法行为的建议》收悉。现将建议中涉及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监管执法职责分工

一是管理分工。渔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农业农村、资源规划、住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行业管理。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工作,负责渔农民建住宅行为违反土地管理的前期调查及认定工作;资源规划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做好村庄规划,落实村庄宅基地用地,完善渔农民建房规划审批技术规范,负责渔农民建住宅行为违反规划管理的前期调查及认定工作;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渔农民住房的设计和风貌引导,危房改造,渔农民建房建设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渔农村村民违法建住宅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是执法分工。农业农村、资源规划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以及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信访部门通过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关于渔农民违法建住宅的派单任务后,按规定由本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法开展前期调查,制止违法行为,收集固定证据。经前期调查处置后,确认需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制作案件移送文书随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及前期处置材料、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是职责边界界定。2022年5月31日,市行政复议局组织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邀请有关法律顾问,就渔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部门管理职责争议进行专题研讨。与会人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里涉及的“土地”,不应局限于宅基地,应包含所有土地类型;住宅认定不应局限于仅供居住的房屋,应包含其配套使用的储藏间、停车库、农具房、卫生间以及围墙等;对渔农村村民住宅少批多建行为,且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根据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不同情形,分类处置。

二、关于规范渔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工作措施

一是切实做好渔农民建房保障。我市印发《关于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 加强渔农民建房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舟委办发〔2022〕82 号),明确强化渔农民建房规划引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把握村民建房方式,多措并举保障建房用地;严格渔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要求,加强渔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强化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规范村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等。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86号)精神,对渔农民建房计划,按年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核实后,逐级审核上报至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对通过核定的渔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由国家直接配置专项指标。

二是切实提高渔农民建房审批效率。部署舟山市渔农民建房“一件事”审批办理系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升渔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服务水平。指导村组织加强村民自治,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实为村民提供渔农民建房“一件事”代办服务制度。不断优化升级,上线定位签到、建房审批归档等功能,保障审批流程公开透明。委托下放宅基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适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的审批和核发权限给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台《舟山市区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审批技术规范(试行)》,明确农村私人建房具体审批技术要求,不定期对乡镇(街道)的规划审批、批后监管等业务进行指导。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持续深入开展自然资源各级巡查工作,包括日常动态巡查和利用“云账簿”监控摄像头进行监管,重点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进行重点巡查,通过“人防+技防”模式,努力将渔农民建房违建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