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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3/2023-189148 文号
发布机构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7-24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8号议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7-24    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张恩达等10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调整船舶“退旧进新”运力置换调控节点和简化相关审批流程的议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议案中涉及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为加强水上安全风险管控,按照“控总量、减存量、提质量”的要求,2021年12月,市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水上专委会)出台《舟山市新设水路货运企业新增货船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舟山市水路货运企业和船舶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水路货运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舟山市水路货运企业和船舶退出市场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等四项制度。制度要求市水上专委会组织海事、港航和船检等部门,对我市新增水路货运企业和货运船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及船舶实行重点监管;对水路货运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采取撤销证书等措施。四项制度的实施对提升全市航运业发展质量起到明显作用。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新增水路货运企业40家,同时撤销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30家。全市营运货船运力净增30万吨,其中5000吨级以上货船运力净增58万吨,油化船运力净增23万吨。1000吨级以下小型货船从686艘减少至442艘,船舶平均吨位从5169吨提高到6438吨。

一、关于运力置换时,取消或合理调整企业自建安全管理体系、自船自管的建议

航运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安全生产法》的要求。2019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市水上专委会等文件也要求加快促进企业自建安全管理体系。为减轻企业自建安全管理体系的压力,按《评估指南》规定,企业经营船舶未超过3艘的可不自建体系,不影响企业“退旧进新”进行船舶运力置换。

二、关于前置审批程序,缩短企业运力置换空窗期的建议

按《评估指南》规定,企业在正式办理船舶营运运力置换前,可向市水上专委会申请安全风险评估。实际工作中,为不影响企业办理运力置换手续,允许企业提前2-3个月提出评估申请。关于退出船舶的处置问题,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在办理运力置换时应承诺在办理新船营运证时,退出船舶应拆解报废或出售至国外。为减轻企业损失,尽量缩短空窗期。《评估指南》规定,“退出船舶为市内船舶的,经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质量认可,可营运至新船投入营运前”。因此退出船舶可继续营运,在新船建成后办理营运证时再拆解报废。

三、关于简化办事流程,缩短船舶置换时间的建议

为提高评估效率,2022年8月31日,市水上专委会印发实施《舟山市新增货船绿色通道制度(试行)》。22家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列入“绿色通道名单”。名单内企业新增货船符合《评估指南》要求的,可不实施风险评估,企业可直接办理相关船舶检验、新增运力评审、船舶营运证等事项。同时简化评估流程,规定非“绿色通道名单”内企业在新建和购买船舶时已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后续办理船舶营运证的,期间若无安全事故和严重处罚事项的,无须再次由市水上专委会评估,可由各县(区)水上专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到市办证中心直接办理船舶营运证。

我局将继续建议市水上专委会优化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进一步支持涉及我市重大项目、江海联运、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等“专精特新”船队建设,鼓励企业增加自有船舶运力规模,推进我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们对我市航运业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舟港口〔2023〕45号电子盖章版.pdf

(联系人:王雨琦,联系电话:0580-2616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