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8/2023-18914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海洋与渔业局
生成日期 2023-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船舶标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7- 24 来源: 市海洋与渔业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船舶管理工作,根据《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和《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三条:

第一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主要为《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和《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这两部上位法;

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凡进入保护区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需遵守此办法,且规定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定义了船舶范围,并将其分为保护区内和跨保护区两种,并要求其必须公司化管理;

第四条规定了海钓船舶标识的申请、核准部门是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部门是保护区管理局;

第五条规定了海钓船舶的标识式样,第一排为顺序号,从001到999,第二排字样为保护区管理局字样;

第六条规定了船舶号的赋号规则及要求,不得选号、跳号。

第七条规定了海钓船舶标识申请的五个条件,分别为船舶检验证证明,船舶的安全配备,船舶保险以及人身保险要求,并要求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适配船型的驾驶证,且作了例外情形规定,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除外;

第八条规定了海钓船舶标识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船舶标识申请表,持证人身份证明,第三方检验证明,驾驶证,管理公司证明;

第九条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钓许可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第十条规定了海钓船舶标识牌的悬挂要求,要求其完整无损,保证效能完整;

第十一条明确了违反此规定的,按照《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罚则处理;

第十二条规定了跨保护区海钓船舶标识需要市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规定了本办法施行时间,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政策解读机关: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张蕾

咨询电话:0580-2820774

解读时间: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