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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8/2023-188859 文号 舟海渔〔2023〕53号
发布机构 市海洋与渔业局 生成日期 2023-05-29
文件编号 ZJLC63-2023-01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许可证申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5    来源:市海洋与渔业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ZJLC63-2023-0101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舟海渔〔202353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许可证

申领规范》的通知

 

普陀区、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局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证申领管理工作,根据《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和《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现就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许可证申领规范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529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钓许可证申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海钓许可证申领和使用,保护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海洋资源,根据《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以下统称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的个人,申请办理海钓许可证。  

第三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钓许可证的办理。海钓许可证的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证书申请

第四条  按照个人申请海钓许可证的不同情形,将海钓许可证申请事项分为海钓许可证新作、海钓许可证有效期满延续、补海钓许可证等三项业务子项。

第五条 海钓许可证新作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完成海钓活动安全管理和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并通过考试;

(三) 服从海钓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海钓许可证新作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钓证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四)通过海钓活动安全管理和资源保护等相关知识考试的证明;

(五)服从海钓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第七条 海钓许可证有效期满延续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海钓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违反海钓管理规定;

(三)服从海钓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海钓许可证有效期满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钓证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四)服从海钓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第九条 海钓许可证补发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服从海钓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海钓许可证补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钓证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四)服从海钓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新作申请的海钓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的海钓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延续申请有效期满后若还要继续从事海钓活动的,需再次进行申请。补发申请的海钓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件一致。

 

第三章 证书核发、注销

第十二条 海钓许可证办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受理、审查、决定等审批环节。办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海钓许可新作申请、有效期满延续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海钓许可补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为方便海钓许可证申领和使用,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海钓许可证电子化,海钓许可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海钓许可证实行统一编号,文号样式:XHD-(20xx)XXXX;编号规则:“X”为发证机关地区首字母(普陀区为P;嵊泗县为S),“HD”为海钓,“(20xx)”为年份数,XXXX为顺序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海钓许可证:

(一)持证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海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已提出的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海钓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中有效身份证明的含义: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驻地住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抄送:舟山市司法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印发

附件: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许可证申领规范》的通知[2023052915124639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