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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3-188851 文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7-05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号议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7-0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蒋涛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禁止售卖槟榔制品的议案》收悉,根据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要求,由我局主办,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协办。通过深刻领会相关工作要求,认真研究提案内容,我局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槟榔制品的监管与宣传工作,加大对作为食品的槟榔制品的治理力度,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槟榔制品监管现状

(一)相关规定。2021年9月26日,鉴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市场监管总局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印发了《关于槟榔制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通知》要求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制品进行监管。2022年9月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转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槟榔制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的通知》(浙市监函〔2022〕314 号),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内容,本省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相关食品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严格执行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等要求,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监管要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及相关规定,我局要求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食用,不得作为食品经营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槟榔制品陈列、摆放、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二、我市开展槟榔制品监管具体措施

(一)监督检查到位。通过地毯式全面排查,确保我市无任何槟榔制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作坊。开展槟榔制品专项清查行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行动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行动等专项整治,将校园周边、中小型商超、城乡结合部及渔农村地区作为重点检查区域,深入排查销售槟榔制品行为,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截至目前,共出动监管人员2720人次,累计检查经营主体1582家,其中,学校周边经营户287家,网络销售经营户41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9个,主要问题为槟榔制品与普通食品混放,未单独设置销售区域,全部进行责令整改,下架停售槟榔制品0.5公斤。

(二)责任落实到位。我局充分利用食品经营者安全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向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宣贯法律法规知识,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强调槟榔制品一律不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一律不允许标称食品。同时,严格监督、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2014)落实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要求,在食品经营区域内不得混放槟榔制品。

)普法宣传到位。全系统上下联动,经公众号、社区宣传栏等宣传途径向广大群众普及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知识和健康饮食常识,提高群众食品安全自身保护意识。同时积极宣传槟榔存在的各类隐患,利用学校的宣传栏、黑板报、家长会、家长群等线上线下平台,加大对学生及家长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强化未成年人对槟榔毒害性的认知。我局在宣传工作中营造声势,一方面引导健康消费,一方面震慑经营户,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监督。

    三、下一步打算

(一)我局将加大排查力度,继续结合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等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食品店和农村及城乡接合部食品店,并强化各级部门监管联动,巩固槟榔制品在舟山市内的治理成果。

(二)我局依托广告监测平台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监测,进一步会同文广旅局等职能部门,重点加强对槟榔广告发布活动的规范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槟榔广告。

(三)鉴于目前国家、省、市各层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槟榔产品,我局将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沟通汇报,适时推动相关立法和槟榔及其制品包装加印警示标签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联系人:陈鸣明,电话:0580-229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