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社会综合管理> 海洋管理>
2023年7月舟山市十大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 08- 25    来源: 陈宣宇    访问次数:     字号:[ ]


依照舟山市渔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伏休整治攻坚行动相关工作要求,全市渔政执法部门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紧密度,同时强化渔船安全检查,维护伏休秩序。现全市渔业执法部门7月份“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临高鹤浦某公司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未随船携带及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日凌晨,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通过信息化平台锁定一艘可疑外省籍渔船,执法人员一举出动查获琼临渔运XXXX船,发现该船甲板、船舱等部有部分螃蟹残骸,同时船长郑某某无法出示船检证书原件,而后船长向执法人员出示由该公司发送的证件照片证明自身资格。经调查发现:该船为临高鹤浦某公司所有渔业船舶,2023年7月20日从海南临高出发前往福建北璧乡,2023年7月30日早上从福建港口出发前往舟山海域,后因台风影响前往舟山市朱家尖海域避风靠港。该船在福建海域航行途中向10艘非法捕捞小船收购螃蟹,靠港后渔获物被陆上等候的车辆运走。后续执法人员多次拨打车辆联系人的号码,电话长期处于关机状态。

 

案件处理情况:当事人所有的琼临渔运XXXX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未随船携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同时该船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作出处以罚款5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读:该案为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的典型案例,同时存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未随船携带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在前往舟山海域途中没有抵住诱惑,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渔获物,妄图获利却反受处罚。在此劝导各位渔民同志,禁渔期间顶风作案绝不可取,伏季休渔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政策,自觉维护伏休秩序才能维护渔民自身利益。

案例二:关于杨某某“三无”小快艇无证驾驶案

2023年7月19日,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所属中国渔政33122在登步海域巡查时发现停靠着的一艘无船名号玻璃钢船。经查,该船现场无法提供渔业船舶证书,船体两侧未标写船名号、船艉未标写船籍港;船主杨某某于今年7月18日从苍南马站驾驶船舶来沈家门渔港,未持有相关驾驶资格证书,涉嫌无证驾驶。

 

案件处理情况:杨某某驾驶“三无”小快艇前往沈家门的行为已经涉嫌无证驾驶。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已将涉案人员、船艇以及相关证据信息移送至至普陀区海警第二工作站,现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分析: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危害极大,极易导致船舶碰撞、搁浅等安全事故,既危害航道安全,又可能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危害不可估量。我市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辖区水域巡防力度,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希望广大船东、船民朋友们遵守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安全持证驾驶。

案例三:关于王某某禁渔期内销售违禁渔获物案

案件情况:2023年07月24日06时30分,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在朱家尖某菜市场进行巡查时,发现一辆冷藏运输车正在卸载违禁渔获物。经查,当事人为王某某,该车携带有章鱼(活体)和虾姑(活体)共计152公斤,货值4000余元,现已全部放生。违禁渔获物均从宁波市某市场外采购,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案件处理情况:王某某在禁渔期期间,通过冷藏货运车运输活体违禁渔获物进行售卖,存在禁渔期内销售违禁渔获物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申请对其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以及没收违禁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本案当事人因心存侥幸心理,妄想禁渔期内违规销售违禁渔获物,破坏了我市良好的禁渔氛围,因此受到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在此劝诫广大市民,要有底线思维,擅触禁渔红线违法必究。

 

案例四:李某某涉嫌跨区域作业、擅自拆除定位系统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29日,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六横台门渔政站通报,浙普渔XXXX船涉嫌擅自拆除船舶定位系统以及跨区域捕捞。经查明,该船核定船舶类型为延绳钓船,核定作业场所为A类渔区(本县A类渔区)。该船船东兼机驾长李某某于2023年5月25日擅自拆除了本船北斗定位系统,并将其放置于另一艘运输船上;同日15时,该船自六横出发前往台州210海区东矶岛海域进行延绳钓作业;5月26日上午10时被台门渔政站发现跨海区作业行为,并于当晚返回六横。在台期间当事人共钓得虎头鱼15斤,以每斤40元的价格卖给商贩,获利人民币600元。

 

案件处理情况:李某某经营的船舶擅自拆除北斗定位系统以及跨区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整。

案例解读:浙普渔XXXX船擅自拆除北斗定位系统存在极大的危险性,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后无法定位救援,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当事人同时存在跨区域捕捞的行为,两种行为均违法严重,严重影响我市渔业风气。望各位渔业从业者能坚决维护良好的渔业势态,做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案例五:浙普渔XXXX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火作业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8日,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在沈家门港内巡查时发现,浙普渔XXXX船在某公司码头存在明火电焊的情况。经查,该船船主在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雇佣两名电焊工上船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船立刻停止明火电焊作业。

 

案件处理情况:本案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该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组织电焊工作人员在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行为,安全风险度数极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港内明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在少数,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本案为例,明火作业处甚至还摆放煤气罐,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此类案件多是由于渔船主漠视安全的心态,望各位渔船主能让安全意识入脑上心,共同抵制港内明火作业,如存在渔船确需基础维修且无明火作业的,可提前向所属乡镇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作业。

 

案例六:舟山市XX水产有限公司(浙定渔XXX船)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案件情况:2023年7月19日,定海海洋行政执法局所属中国渔政33110船在瓜连山海域巡查时发现正在航行的浙定渔XXX船,现场发现船上桶内存有海蜇50公斤。经调查,该船在五峙山海域定置张网捕捞海蜇,舟山市XX水产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案件处理情况:当事人在未取得海蜇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捕捞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禁渔休渔的规定是为了遏制海洋渔业资源衰退势头,增加主要经济鱼类的资源量。违反禁渔期的规定擅自进行捕捞,会破坏海洋的生态平衡、影响渔业资源的再生修复。望本案能震慑警示非法捕捞者,进一步提升了广大渔业从业人员的尊法守法意识。

 

案例七: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7月25日晚上20时,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海警部门紧密配合,利用无人机空中侦查、执法人员陆上蹲守、渔政船海上抓捕三管齐下,于7月26日0时在岱西镇青黑岙口海域成功抓获正在实施捕捞作业的钢架泡沫“三无”船筏1艘、涉案人员2名,执法人员连夜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经查,涉案人员李某某、腾某某(台州籍)为夫妻,该次利用地笼网捕捞违禁渔获物共计24公斤。

 

案件处理情况:李某某、腾某某在禁渔期期间利用涉渔“三无”船筏及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涉案人员、“三无”船筏、网具及渔获物等已于2023年7月26日移送至海警岱山工作站。目前,李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腾某某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解读:非法捕捞一直是我全市渔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加大,非法捕捞的势头有所遏制,但仍任重道远,不法分子为获利绞尽脑汁“钻空子”、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本案是我市跨部门联动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技术、装备优势精准打击非法捕捞的嚣张气焰。

 

案例八:浙岱渔XXXX船主陈某某涉嫌未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作业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7月18日,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所属中国渔政33021在岱山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浙岱渔XXXX正在作业,登临检查后发现该船上有人员3名,其中2名船员无法出示有效渔业船员证书,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回港整改。

案件处理情况:浙岱渔XXXX船2名船员航行作业期间未随船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办案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现已结案,对两名船员作出各处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本案初看为轻微违法行为,选取其进入十大典型案例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渔民同志敲响警钟,很多渔民同志认为一本船员证、一本大证没带是小事,执法处罚不近人情。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单单是一个口号,望各位船长能做开船前提醒船员带好证件、上船后检查船舶及船员证书携带情况,这是船长应尽的义务,也是避免此类违规最有效直接的方法。

 

案例九:贺某某使用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渔业船舶擅自下水航行、作业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7月7日,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在嵊山渔港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艘锚泊的未标示船名号的蓝色小型渔船。经检查发现:发现该船为泡沫质船,船艏未标示船名号;船上无人员、无渔获物,装有刺网10顶,网具未见生产痕迹;船艉有发动机1台,马力22 匹。经调查,该船舶为当事人贺某某所有,该船无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属于“三无”船舶。

案件处理情况:当事人使用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渔业船舶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涉案泡沫质船舶1艘的处罚决定。

 

案例解读:本案为“三无”船舶的典型案例,“三无”船舶作为我市渔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对象,坚决做到发现一艘,取缔一艘。“三无”船舶本身具有较大风险性,船舶未经任何检验,对人身安全有重大隐患,同时“三无”船舶也是为不法分子违法违规提供掩护,本期选取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希望广大渔民同志引以为鉴。

 

案例十:傅某某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7月17日,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接舟山海事移交,负责处理2023年3月16日浙嵊渔XXXX船与浙岱XXXX船相撞案件。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航次,浙嵊渔XXXX船缺配二级轮机长一名,其他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案件处理情况:浙嵊渔XXXX船船长42.94米,主机实际功率396千瓦,参照《浙江省国内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试行)》,该船至少还需配备二级轮机长一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该船经营人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本案为海事部门移交的针对商渔船碰撞事故中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情形,在此借该案为广大渔民同志拉响警报,渔船航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在实际作业中常有船舶经营者为节省开支选择缺配职务船员开船航行,被查获时又以自身航程较短、职务船员家中有事无法上船等理由寻求从轻处罚。但安全无小事,人员缺配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再短的航程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将安全抛诸脑后是极不可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