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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民政局
关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号)精神,制定本基准。现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2023年8月8日至8月15日。
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18368323036
舟山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子项 | 等次 | 等次说明 | 处罚标准 |
1 | 330211074000 | (舟山)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轻微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 |
较重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较为严重的;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完成改正的 | 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多次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机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 | 330211075000 | (舟山)对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用房擅自拆除的行政处罚
| 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轻微 | 擅自拆除,情节轻微,损失轻微,愿意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擅自拆除,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拆除,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损失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拆除,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