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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民政局
关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8 来源:宣传工作专班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民政局

关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号)精神,制定本基准。现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2023年88日至815日。

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18368323036



舟山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子项

等次

等次说明

处罚标准

1

330211074000

(舟山)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轻微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轻微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较重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较为严重的;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完成改正的

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多次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对机构处一万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

330211075000

(舟山)对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用房擅自拆除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四十九条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拆除,情节轻微,损失轻微,愿意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擅自拆除,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拆除,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拆除,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