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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3-189829 文号 舟农发〔2023〕37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8-30
文件编号 ZJLC65-2023-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相关处室:

为全面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践,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的违法次数的时间范围为两年内,再次违法是指第二次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多次违法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三、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关于印发《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