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6/2023-189829 | 文号 | 舟农发〔2023〕37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
文件编号 | ZJLC65-2023-000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相关处室:
为全面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践,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的违法次数的时间范围为两年内,再次违法是指第二次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多次违法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三、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关于印发《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