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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3-189841 文号 舟发改社会〔2023〕3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3-08-28
文件编号 ZJLC02-2023-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6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信用舟山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舟山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用舟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舟山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 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8-2025)》,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分,是指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使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诚信水平的公共信用产品。

第四条 个人诚信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个人诚信分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建设个人诚信分模型、测算更新个人诚信分、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等。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负责提供个人诚信分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协同开展个人诚信分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施激励。

第二章 信息分类和归集

第六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激励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包括:

(一)姓名;

(二)公民身份号码;

(三)行政许可信息;

(四)职业资格信息;

(五)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的个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六)其他基础信息。

第八条 激励信息包括:

(一)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二)其他激励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息包括: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违背信用承诺信息,包括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经监督检查认定的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信息;

(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六)个人关联企业的不良信息;

(七)其他不良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关联企业,是指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企业。

第十条 其他信息包括:

(一)信用承诺信息;

(二)公益慈善信息,包括慈善捐赠、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信息;

(三)信用修复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作出信用承诺后,有相应不良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被行政处罚的信息,有效期限为 6 个月;相应不良行为经监督检查发现被认定为不构成处罚的不良行为的信息,有效期限为 3 个月。激励信息的有效期限为认定之日起至撤销之日。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共同编制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明确个人诚信分的具体指标。

已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重复纳入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

第十三条 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应当按照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本行业、领域相关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报送。

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鼓励个人按照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自愿注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章 个人诚信分的基本框架

第十四条 个人诚信分实施积分制,总分 1000 分。

第十五条 个人诚信分由“531X”自然人评价、信用承诺、荣誉激励构成。

第十六条 “531X”自然人评价是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的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信用承诺由个人自行作出。

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应当提出信用承诺模板,及时提供校验个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需要的信息。信用承诺模板实施年度更新。

承诺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个人树立履约践诺意识、有效规范自身行为。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以及通过监督检查认定的不良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可以纳入信用承诺规范内容。

第十八条 荣誉激励按个人获得的市级、县(区)级和县(区) 级以下荣誉计算。

第十九条 个人诚信分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4 个等级。


个人诚信分等级的具体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个人诚信分分布情况另行制定,并按年度更新。

第二十条 个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或不良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作出信用承诺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个人诚信分应当实时更新。

实时更新是指影响个人诚信分的信息发生变动并有效共享时,其评价结果实时变动,确保评价的及时性。

第四章 应用和激励

第二十二条 个人诚信分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个人或经由其本人授权的主体,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该个人的诚信分。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鼓励以手机 APP、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为个人诚信分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个人诚信分的应用坚持激励导向。

第二十五条 个人诚信分可以实施政务有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在工作人员招录、评优表彰奖励、干部考核任用、财政性资金支持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可以对等级良好及以上的个人采取激励性措施。

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个人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低于良好的个人,不予激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个人诚信分等级优秀的个人在贷款授信、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者便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场化、社会化机构开发“信易+”场景, 在图书借阅、酒店入住、房屋租赁、交通出行、养老就医、教育 培训等方面,对个人诚信分等级良好及以上的个人采取激励性措 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和其他城市合作,实施个人诚信分互认, 共享守信激励场景。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经监督检查认定的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采取自然修复和主动修复相结合的方式。

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修复。

主动修复是指对个人慈善公益信息进行量化积分管理,形成信用修复积分,在不良信息有效期限内,个人使用一定信用修复积分即时修复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方式。

同一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内主动修复的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涉及市场履约行为的信用修复按照主管部门的特定修复机制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完成信用修复的不良信息,不作为个人诚信分的测算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个人诚信分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可以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提出异议:

(一)个人诚信分得分对应的个人诚信分等级有误;

(二)个人诚信分各指标得分的加总计算有误;

(三)个人诚信分目录规定的有关信息有误;

(四)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

对提出的异议,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核实后办理。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予以说明。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制定并定期更新个人诚信分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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