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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8/2024-00250 | ||
组配分类 | 采纳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四次在《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函》(浙司函〔2023〕85号)收悉后,草拟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3年)的通知》(代拟稿),并在12月6日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征求意见,截至12月11日,共收到舟山市港航与事业发展中心、普朱管委会、市文广旅体局、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共五家单位反馈意见,其中3家单位反馈了无意见,2家单位反馈了5条意见,均未采纳(具体情况见附表6)。
同时于2023年12月5日—14日期间通过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前,未收到来自社会面的任何意见反馈。
《事项》第四次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备注 |
1 | 市资源规划局 | 删除目录中涉及自然资源的28项,理由是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三定方案该事项为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事项,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海洋主管部门。 | 不采纳 | 2019年机构改革时我市已开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非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事项,为理解错误。 | |
将“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改为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一起受理投诉、举报,理由是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海洋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也应受理投诉、举报等事务。 | 不采纳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原则上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开展监管,参照省统一目录同类型事项职责边界清单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海洋行政执法部门。 | |||
2 |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 “对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建议划转范围为部分,实施区域为无居民海岛。 | 不采纳 | 在有居民海岛部分也有此类违法行为,需要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 | |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行政处罚”建议划转范围为部分,实施区域与渔港水域内、对象为渔业船舶。 | 不采纳 | 该条依据为《海环法》第七十条,且按照船舶主管部门进行了部门分工,主要在海事主管部门,海洋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对渔业船舶进行管辖。 | |||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海警部门管理 | 不采纳 | 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是对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不影响海警部门依据职责对相关处罚权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