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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25/2021-18930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1-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1- 18 来源: 国家统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统字〔202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学习贯彻《监督意见》的重要意义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等重要文件,今年又制定出台《监督意见》对统计监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贯彻《监督意见》的重要意义。

(一)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是把党的领导贯穿统计工作始终的重要实践。

(二)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有力举措。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有效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调查组织权、统计数据生产权、统计数据发布权等统计领域公权力运行情况,对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是坚持自我革命、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是消除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一顽瘴痼疾、为党的健康肌体排毒杀菌的重要途径,是驰而不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有力武器,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内在要求。

(四)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是准确监测评价经济运行状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进一步强化主要宏观指标和先行指标监测,有助于准确评价经济总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及时反映和揭示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与问题矛盾;有助于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注意力集中到解决各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上;有助于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把高质量发展的步子走得更稳更好更实。

(五)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是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高统计数据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能够有效结合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各项要求,加快统计领域重点改革步伐,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优势特点,提高统计数据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治国理政提供更完整丰富的统计监督成果。

二、优化方式方法,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

统计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开展的重大行动,也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必须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督察压实责任、推动落实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一)进一步聚焦督察重点。继续深化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不断强化统计督察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作用。

(二)进一步丰富督察方式。统筹做好统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一次常规统计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统计督察;针对地方、部门统计工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依据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对部分地区、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

(三)进一步提高督察水平。构建完善以《规定》为核心、督察制度文件为主体、督察操作性规范为补充的“1+N+X”统计督察制度体系,确保机制流程、责任落实、纪律要求、组织保障等方面有序衔接、贯通融合。结合督察对象特点,突出问题导向,体现差异化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注重点面结合,不断提升督察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

(四)积极推动问题整改。加强对督察整改工作进展、重点任务落实、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的监督,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不断压实整改责任。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建立相应报告制度,并将报告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督察的重点关注内容。

(五)推动督察工作下沉。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开展统计督察,国家统计局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省级统计督察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加强统计督察与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加强工作协调,推动督察工作上下联动、左右贯通、形成合力。

(六)加快督察人才队伍建设。建好用好督察组长、副组长人选库和统计执法监督人才库,建立统计督察抽调人员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抽调人员所属省级统计机构反馈。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人才培养,积极推荐和支持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参加国家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任务。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是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硬措施。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必须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执法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坚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一)持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保持打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国家统计局负责查处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转交重要统计违纪违法线索实行派员督办。国家统计局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强化执法检查情况监督和考核。各省级统计机构要严格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建立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完成好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各项执法任务。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及时移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积极协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二)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优化巩固现有获取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渠道,严格执行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制度,及时规范做好线索受理、登记和后续办理。深化统计执法与统计调查工作协同配合,各专业司对数据审核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严格按要求移送。

(三)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检查能力。加强统计执法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更加注重通过执法实践提高业务能力。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规范,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统一执法文书样式,研究开展案卷审理和评查,加快推进执法检查信息化建设,逐步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执法中的运用,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统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统计法》规定和《办法》要求,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做好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审核,积极推动追责问责。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行政处罚,进一步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适应。

(五)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抓紧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化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信用修复条件和办理要求,持续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各省级统计机构要积极研究建立本地区统计领域守信正向激励机制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结合实际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

(六)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通报曝光的震慑作用,对问题线索核实、案件核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推进不力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曝光。坚持对重大典型统计违法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四、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统计监测评价是统计监督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关键举措。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测评价量化评估、揭示风险的预警作用,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监督保障。

(一)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成果,推进分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认真做好就业、价格、居民收入、节能降耗、粮食产量等指标统计监测,为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供可靠信息支撑。健全“三新”统计监测,拓展监测领域,扩大统计范围,丰富监测内容,充分反映新动能成长和新引擎带动作用。

(二)监测评价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情况。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乡村振兴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客观反映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情况。积极监测区域重大战略,扎实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统计监测,研究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统计监测。

(三)监测评价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情况。围绕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开展统计分析研究,综合运用宏观数据分析与微观重点企业调研研判经济走势,为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内外均衡以及加强风险防范和应对,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四)监测评价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建立共同富裕统计监测体系,加强中等收入群体统计监测,扎实开展农民工监测调查,实施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调查,全面反映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状况。加强生猪等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密切监测“米袋子”“菜篮子”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煤炭电力等重要能源产品供应和价格变动,及时反映市场供需情况。开展幸福产业统计监测分析,全面测度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幸福产业发展状况。建立周期性时间利用调查制度,加强妇女儿童统计和基本公共服务统计。

(五)有效发挥调查队在监测评价中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强化对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快速应急统计调查机制,围绕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关切,聚焦人民群众所愁所盼,丰富调查内容,创新调查方法,增强快速调查能力,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

五、夯实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有助于各地区各部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集中精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更加有效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实绩导向、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严格落实评价办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牢固树立数据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评价指标数据审核与质量控制,积极支持配合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加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指标数据和评价开展情况的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防范和惩治相关指标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二)持续夯实评价工作基础。加强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研究建立有关部门数据和材料提供情况通报制度。修订完善监测制度,做好制度执行全程调度把控,进一步明确多部门共同负责评价指标的数据提供方式和分析任务分工。强化评价测算分析工作保障,切实提升分析水平。

(三)支持地方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鼓励各省级统计机构推动本级党委和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发展要求、发展水平等和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针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

六、深度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是统计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要条件。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促进作用,实现贯通协同,增强监督合力。

(一)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要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方面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到位、处分处理到位。要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推动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贯通协同。进一步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指导,及时报告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和案件查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和改进工作。

(三)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建立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的信息日常沟通、监督前情况通报、监督期间协作配合、监督成果共享运用等工作机制,及时向巡视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

(四)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

七、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监督意见》的贯彻落实

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级统计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主动谋划部署,积极协调推动,做好支持配合,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监督工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落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机构要第一时间将学习贯彻《监督意见》的要求向党委、政府及所在部门作专题汇报,积极推动《监督意见》在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政府常务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会议上传达学习。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研究部署,确保《监督意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要将学习贯彻要求传达到各级统计机构和全体统计人员,把学习贯彻《监督意见》精神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结合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整改情况深入开展学习,注重学习成效,切实做到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二)细化任务分工。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根据《监督意见》确定的重点举措,及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扎实有力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市级及以下统计机构的指导,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意见》全面落实。要加强督办落实,把贯彻落实《监督意见》各项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督促推动落实。

(三)做好宣传解读。要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统计监督工作情况,结合推动统计法进党校,推动将《监督意见》学习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要结合“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解读《监督意见》,不断提高统计监督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

请于2022年6月底前将《监督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2021年12月29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全文如下。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现代化改革深入推进,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统计监督有效性有待提高,统计监督成效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统计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压紧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统计督察“回头看”主要针对常规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健全督察整改落实体制机制,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开展统计督察,加强与省市县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统计督察的组织领导,增强统计督察的有效性。设立督察组长、副组长人选库,建立统计督察检查人才库。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对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持续推进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统计数据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深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更加注重统计监测的客观性、预警性、有效性,结合政策要求、区域特点、数据规律,深度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揭示问题风险,提出政策建议。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强化对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的专业性、有效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严格履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监测的职责。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实现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积极推动改进政绩考核办法,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向巡视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和行政记录,建立健全重大统计监督事项会商研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统计监督。

(二)加强统筹协调。国家统计局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计系统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机构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多发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地方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在统计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三)积极推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必要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力度,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确保掌握的情况和数据清楚准确。积极开展统计监督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