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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舟定征告字〔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4- 02- 22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的浙土字(3309)A[2023]-0018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舟山市2023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定海区)。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定海区岑港街道2023年第07-2号地块(DH-06-01-01B地块二)项目,土地用途为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马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299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3564公顷,建设用地1.8026公顷,未利用地0.1866公顷,林地1.954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文件(定政办发〔2020〕1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签订的协议执行。安置按/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9)A[2023]-0018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80-2588935

监督电话:0580-2588935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