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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0/2024-00584
组配分类 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4-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8 来源: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教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卫健局、财政局、教育局,新城、普朱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办〔2023〕3 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工作,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降低机构生存压力,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办法》补充如下。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施方案,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1、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建设补助:每个托班建设补助 2 万元,分两年拨付。已完成托班建设(托育设施配置齐全)但因无生源入托的,第一年给予 1 万元补助;第二年继续无生源入托的,剩余部分不予补助。实际未完成托班建设的不予补助。

(二)运营补助:机构根据实际入托婴幼儿总月数计算。若婴幼儿入托时不足 36 个月可计算至教育部门规定的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

二、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

(一)入托儿童具有舟山市户籍,办理入托手续时年龄在 3周岁内,至教育部门规定的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

(二)二孩及以上婴幼儿指现家庭夫妻共同生育存活的第二个、第三个及以上孩子。

(三)入托机构必须为备案托育机构或幼托一体幼儿园。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教育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