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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4-0046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2- 06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渔农户居住权益,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修订内容

《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在2008年市政府出台的《舟山市市区渔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总则

1.新增渔农村宅基地。明确渔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2.统一渔农户建房方式概念。对原址翻建(重建)、扩建、新建等建房方式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将“管理办法”中的“迁建”并入“新建”。

3.调整宅基地管理体制和职责。《暂行办法》规定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接,资源规划部门新增规划许可,住建部门新增渔农民住宅设计、风貌引导和建设监管,综合执法部门新增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职责。农村宅基地审批权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街道)行使调整为乡镇(街道)直接行使。

(二)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程序

1.新增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遵循“依据法律、村民自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员”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做到“资格到人、不重不漏、按户实现、户有所居”。

2.新增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程序。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应遵循初审及公示、认定及再公示、审核备案等三个环节,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三)渔农户申请宅基地分户

1.原则上,不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审批的前置条件。

2.新增因分户析产引起宅基地使用范围和房屋产权变更、转移的,参照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转让、赠与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四)使用宅基地申请条件

完善宅基地申请条件。对于申请翻建(重建)、扩建渔农村住宅的,新增应满足相关规划、“一户一宅”、房屋有合法权源、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对于申请新建渔农村住宅的,新增不予批准条件,规定已购买农民公寓房、享有住房补贴、将原宅基地和住宅赠与他人、放弃住宅继承等人群不再符合申请新建住宅条件。

(五)宅基地用地供给、使用标准和户内人口计算

新增继承住宅时,继承人放弃部分应得面积和分户析产时,一方少主张应分面积而申请新建住宅的面积计算办法。继承住宅时,继承人放弃部分应得面积,或者分户析产时,一方少主张应分面积,造成对方面积超出户额标准的,对方超出部分计入本家庭户应批宅基地面积。

(六)渔农村住宅流转、收回和利用

新增宅基地和住宅流转与利用条件。明确规定了村民依法取得的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在同一村级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赠与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宅基地继承和收回的具体情形。


三、关键词解释

(一)渔农村宅基地,是指渔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者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二)渔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或者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三)渔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是指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依规申请原址翻建(重建)、扩建、新建住宅的活动。

(四)原址翻建(重建),是指原则上在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范围内对原有住宅进行拆除重新建房。房屋四至在满足规划控制、公共需要等情况下可在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范围内进行调整。原址翻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增加原有房屋高度,原址重建不得改变原有房屋高度。因规划控制、公共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原宅基地进行整体移位的,移位部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

(五)扩建,是指在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基础上扩大宅基地面积建房。

(六)新建,是指渔农户因无渔农村住宅,或自愿、无偿放弃原有渔农村住宅等情况申请宅基地建房。

(七)渔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申请、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王胜

联系电话:0580-8176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