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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9/2018-189261 文号 舟人防〔2018〕19号
发布机构 舟山市人防办 生成日期 2018-08-23
文件编号 ZJLC41-2018-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测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6    来源:综合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ZJLC41-2018-0001

各县(区)人防办,有关单位:

为深化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测绘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经我办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测绘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防空地下室进行面积实测。

二、根据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等5部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的通知》(建设发〔2018〕136号)文件要求,对2018年7月1日前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测绘单位仍按照省人防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浙人防办〔2011〕29号)要求进行人防面积计算,成果文件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编号DB33/T1152-2018)编制、提交;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测绘单位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编号DB33/T1152-2018)进行人防面积计算并编制、提交成果文件。

三、涉及“竣工测验合一”的建设项目,竣工测绘工作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61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8〕2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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