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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4-19283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4- 19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出台背景和目的

2014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联合市财政局印发《舟山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舟食安委办〔2014〕14号),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进行了规定。2023年1月,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市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提出各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进一步完善我市食药领域的奖励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舟山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舟食安委办〔2014〕14号)基础上,启动食药领域举报奖励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舟山实际,经过多轮研讨、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最终确定基本原则、框架和内容。

二、《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共十条。分别为:第1-3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部门和部门职责等;第4-6条,对举报奖励内容、条件、实施原则、奖励范围进行细化;第7-9条,明确了各种情况的奖励标准;10-12条,明确了奖励申请程序、奖励认定及奖金发放程序;第13-15条,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以及举报人诬告、弄虚作假承担法律责任等;第16-17条,对办法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要点

(一)健全食品药品“吹哨人”制度。考虑到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为鼓励食品药品领域内部举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款明确“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提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奖励标准的1倍。”,适当提高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标准,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

(二)聚焦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聚焦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食品药品领域,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同时,为提升举报奖励针对性,在第四条第(二)项明确“根据全市食品药品重点工作部署,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奖举报征集线索的违法行为”。

(三)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及门槛。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属于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举报奖励的,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3%、1%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属于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举报奖励,无罚没款案件或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第四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举报内容设定个案不高于500元的有奖奖励金额。

(四)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明确举报奖励工作责任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启动时间节点为“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进一步规范明确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认定职责、告知义务(包括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以及认定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举报人领取时限、领取方式、复核申请权利等。

四、推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序有效实施

举报奖励制度的社会关注度高,施行中的情况错综复杂,《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正式发布施行后,一是坚持依法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依据注意相关条文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协调适用。二是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加大宣传,通过公众号、网站、报纸等媒体,做好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工作。三是全力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全面全力落实《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要求,确保奖励落地。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食品安全协调处陈剑,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57号,邮政编码:316021,联系电话:0580-2299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