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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4-192703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发布日期: 2024- 04- 07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的柿饼和1批次不合格的糖醋大蒜;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许静静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摊位内许静静经营的糖醋大蒜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许静静送达了《检验报告》(№: SP-ZR240052)。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及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硫磺计)超标的糖醋大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24(叁仟零贰拾肆)元。

二、舟山市新城金玲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天大道1635号一楼、二楼的舟山市新城金玲超市经营的柿饼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舟山市新城金玲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 SP-ZR240043)。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上述柿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3元;3.罚款10000,合计罚没款10043元(壹万零肆拾叁圆整)。

三、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体育路189号2号楼一层的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经营的柿饼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送达了《检验报告》(№: SP-ZR240046)。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柿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四、舟山市新城阿霞炒货店经营的柿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内营业房2号的舟山市新城阿霞炒货店经营的柿饼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舟山市新城阿霞炒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 SP-ZR240051)。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柿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