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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小学扩建商品房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 05- 30    来源: 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因定海小学二期扩建需求,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舟山市定海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结合定海小学扩建区块实际,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定海小学扩建范围内昌东新村19幢、20幢房屋及一切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多层商品住宅的补偿与安置

多层商品住宅实行异地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房屋补偿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以下简称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结合实际房屋结构面积,凭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

(一)异地产权调换结算办法

⒈安置房源为定海区城市更新中心剩余安置房(包括现房及期房),安置房屋的房源信息、户型面积、安置房评估价等以征收部门现场公示为准。

⒉原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房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各自的评估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结算差价。

⒊原房为多层商品住宅,安置在多层(有电梯)、小高层、高层,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10%给予奖励;每单元设二部电梯及以上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14%给予奖励。该奖励面积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⒋按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后,考虑到异地安置剩余房源与原房的面积差异,增购户型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米),按安置房评估价的70%购买。超过部分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5.安置房交付时间:选择定海区城市更新中心期房房源安置的,安置房在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年内交付。

6.其他

(1)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周转用房由产权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原房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按政策调整),临时安置费每户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补助。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后6个月止;

临时安置费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每平方米12元/月)的两倍支付(如安置费不足650元/月的,在按650元/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月12元/㎡补助)。

(2)凡产权人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周岁以上(以征收公告为计算时点)年长者且在被征收房屋中实际居住并公示无异议,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周转用房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5000元/户,在安置过渡期间,达到七十周岁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2500元/户;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800元/户。

(3))在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起,二年内免交物业管理费,以后按规定缴纳。

7.奖励办法

⑴按原房面积给予1500元/㎡的签约腾空奖。

⑵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奖励每平方米16元/月,奖励期限为原房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后6个月止。

上述⑴项奖励款项不提现,不计息,待安置用房交付结算时抵扣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多退少补。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原房的,全额奖励。虽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在腾空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签约腾空奖减半。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取消签约腾空奖。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取消以上奖励。

(二)货币补偿结算办法

1.货币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原房为多层商品住宅的按原房评估价110%给予补偿。

⒉临时安置费

按原房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支付,补助期限6个月。凡产权人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周岁以上(以征收公告为计算时点)年长者且在被征收房屋中实际居住并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800元/户。

⒊奖励办法

(1)按原房面积给予1500元/㎡的签约腾空奖。

(2)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一次性奖励6个月,每平方米16元/月。

上述(1)项奖励款项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原房的,金额奖励。虽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在腾空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签约腾空奖减半。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取消签约腾空奖。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取消以上奖励。

4.上述款项在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并在房屋搬迁腾空后一个月内向产权人支付20%,在六个月内再支付30%,十月内支付50%。

5.产权人(包括直系亲属)在完成签约之日起一年内在定海区域(不含临城)房地产市场购买房屋作为安置用房的,实际购房金额(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为准)超过原房评估金额的,按原房评估金额8%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金额少于原房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金额的8%给予购房补助。产权人未按时搬迁腾空原房或购买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产权人直系亲属购房不享受免缴契税。

购买现房或二手房的具体补助由产权人在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凭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和完税凭证申请发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锁定后才可申请发放。上述购房补助,在申请符合条件后一个月内支付。

(三)附属设施补偿

1.管道煤气:凭有效管道煤气户头卡,补偿初装费3000元。

2.有线电视:凭有效有线电视户头卡,补偿初装费(30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补偿一次;选择异地产权调换补偿两次。

3.电话迁移费:凭近期电话话费发票,补偿移机费(108元/次)。选择货币补偿,补偿一次;选择异地产权调换,补偿两次。

4.宽带网络移机费:凭发票补偿移机费(11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补偿一次;选择异地产权调换,补偿两次。

5.原房室内装修以及其他附属用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6.搬迁费:按原房面积20元/㎡补偿,不足1000 元/户的,按1000 元/户补偿。选择货币补偿,补偿一次;选择异地产权调换,补偿两次。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原则上采取按“征一还一”原则安置并结算差价。房屋为自管住宅的参照个人住宅产权调换政策执行。

四、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产权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产的按一户计算,产权共有房屋按一户认定。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子女涉及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在临时过渡期间凭房屋调换协议,按照入学相关政策分类就学。

(三)安置房抽签办法在安置房抽签时另行确定。

(四)原车棚或架空层车棚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产权人购买停车位(含机械车位),在剩余车位(含机械车位)中抽签决定并按车位(含机械车位)评估价优惠50%购买。

(五)产权人房屋出租的,按租赁协议处理好租赁关系,并及时妥善处置好承租户搬迁等相关事宜。

(六)需拆除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原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害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相关设备和设施。

(七)被拆除房屋产权有纠纷,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八)签约时间:以征收部门发布的签约公告为准。

(九)搬迁腾空期限:由征收部门根据区块规划及签约情况另行确定并公告。过渡期限内的搬迁腾空时间以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搬迁之月起开始计算。

(十)在签约期内本区块签约率达到100%的,则正式启动征收程序,补偿协议生效;如签约率未达到10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区块不实施征收。

(十一)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由舟山市定海区城市更新中心负责解释。

定海区城市更新中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