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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本《通知》根据《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和国家、省相关优抚政策要求等内容规定制订。
二、主要内容
调整未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三、调整范围及标准
(一)新城区域(临城街道、千岛街道)部分优抚对象:按照定海区《舟山市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定退役军人优〔2024〕2号)文件执行。
(二)普陀山镇区域优抚对象:按照普陀区《关于公布2024年度部分在乡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普退役军人〔2024〕11号)文件执行。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处
联系方式:0580-206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