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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18-196353 文号 舟财产业〔2018〕8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4-11
文件编号 ZJLC12-2018-0006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江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3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财政局,各港航分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文件精神,舟山市财政局会同舟山市港航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江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2018年4月11日

 

 

 

 

 

 

 

 

 

 

 

 

 

舟山市江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舟山市江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江海联运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等一系列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海联运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航运业重点骨干企业培育、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江海直达运输船队打造、航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港航联动发展等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五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江海联运资金管理是指对江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活动。

第五条  江海联运资金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江海联运资金预算、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市港航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江海联运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供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明确江海联运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各县(区)和功能区港航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确定的方向、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在收到江海联运资金后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江海联运资金以《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和《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舟港航〔2018〕31号)等有关政策明确的项目主体为扶持对象。

第八条  重点支持领域

1.培育航运业重点骨干企业。支持航运业重点骨干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优化运力结构。

2.支持航运业融入国家战略。鼓励发展国际船舶运输业,支持发展江海直达运输业,促进港航联动发展,积极加入重大项目物流运输体系。

3.加大航运企业支持力度。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航运金融服务;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4.大力培育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推进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鼓励引进航运功能性机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及满足“一企一策”条件的重点企业(机构);促进航运要素交易平台做大做强;支持各类航运公共服务业务开展。

第九条  资金分配方式

江海联运资金以“竞争性分配”和“项目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其中,“竞争性”分配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港航局确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港航局按照不同类型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区)、功能区或具体项目单位。

“项目分配”部分由市港航局根据相关政策,及时通知各相关企业(机构)按照具体政策条款向所在县(区)、功能区港航部门提交项目补助申请。县(区)、功能区港航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港航局复审。市财政局会同市港航局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不同类型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区)、功能区或具体项目单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市港航局组织市本级和各县(区)、功能区相关企业(机构)进行江海联运资金项目申报,并根据分配类型分别组织项目初审和竞争性评审。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天内,由市港航局提出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市财政局会同市港航局结合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及时确定江海联运资金分配方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下达资金,资金拨付情况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一条  各县(区)、功能区应在收到市级江海联运资金后60天内,按照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将资金拨付至具体补助对象,并报市财政局、市港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港航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就江海联运资金拨付使用等工作,加强对县(区)、功能区港航、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各县(区)、功能区财政、港航部门应按规定拨付江海联运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并切实做好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县(区)、功能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报送市港航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县(区)、功能区港航、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港航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港航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江海联运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根据需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应予以通报并收回补助资金,四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间若遇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会同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