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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6- 04 来源: 舟山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精神残疾人基本权益,提升困难精神残疾人福利水平,不断满足精神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7号)

2、《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舟山市养老领域公共服务体化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工作专班办公室便函)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按照“先兜底、后自费,先从紧、后放宽”的原则,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作为民政所属唯一一家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负责承担全市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到2024年底,实现全市有需求的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覆盖率达100%。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政策措施。

1、托养对象。托养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特困人员、低保低边家庭中年满18周岁具有舟山户籍的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人;经专科医院评估,病情稳定、适应集体生活并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常规体检合格,非基础性疾病进展期,无需连续治疗或深切治疗,无传染性疾病;无其他不符合入住的情况。

2、托养办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评估、办理四个程序。(1)申请。申请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应当由困难精神残疾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 括本人及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供特困人员、低保低边家庭或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相关证明;(2)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3)评估。乡镇(街道)应当告知通过初审的申请对象到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精神风险评估。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困难精神残疾人监护人及乡镇(街道)联系人;(4)办理。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对已通过评估并符合入住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签订入院审批表及服务合同。

3、托养标准。托养费由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组成。(1)低保低边家庭中的精神残疾人,收费标准根据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扣除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边缘生活补助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府补助金后,不足部分由精神残疾人属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2)精神残疾人纳入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参照《舟山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实施办法》(舟民救〔2024〕5号)执行;(3)精神残疾人为长期滞舟流浪乞讨人员纳入特困人员的,收费标准参照《舟山市社会救助工作联系会议专题会议纪要》(〔2022〕2号)执行。

4、补助标准。1)床位费。床位费为8000元/人/年,按照上年度预留床位数,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省市公共服务相关资金给予集中统一保障;(2)补助费。为鼓励全市困难精神残疾人在定海第三福利院进行集中供养,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按照月均入住人数对定海第三福利院运营情况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保障。月均入住人数达到180人(含)以上的,补助30万元/年;月均入住人数达到140人(含)-180人的,补助20万元/年;月均入住人数达到100人(含)-140人的,补助10万元/年3)其他费用。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或大额设备购置等,需提出建设或采购申请,经市财政、市民政核定后酌情给予补助。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580-2082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