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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 2024- 06- 05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对金塘区域内抽样编号为DBJ24330900300831111的1批次生姜不合格食品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舟山市金塘卞敬蔬菜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消费品综合市场)1批次生姜噻虫胺实测值为1.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2024年3月2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消费品综合市场的舟山市金塘卞敬蔬菜经营部进行抽样。2024年4月11日,本局收到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CJ-ZR240323),当事人被抽检的生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舟金市监食检告202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4月22日,经本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提取证据等调查取证。

经查实,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1年9月14日,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消费品综合市场,经营摊位面积小于50平方米。2024年3月2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等7种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其中生姜共抽取3kg(检样1.5kg,备样1.5 kg),抽样单价为16元/kg,并向当事人支付生姜买样费48元。经检验,该批生姜噻虫胺检验项目结果为1.4mg/kg,超过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噻虫胺残留限量值的规定(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生姜系当事人从宁波采购,采购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采购单价为16元/kg,采购总量为7kg,采购总价为112元。当事人该批次生姜的销售金额为120元,其中48元系抽样人员购买3kg生姜的样品费用;其余4kg生姜当事人于抽样当日售罄,单价为18元/kg,销售额72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记录及相关凭证,故上述生姜上游渠道无法查明。综上,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生姜的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检验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记录涉案生姜采购记录并保留采购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仅120元,违法所得仅8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

三、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款4008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