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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7- 01 来源: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随着人社部、省人社厅近年来对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变化调整,以及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原有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文件已无法完全适应当下的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拟定了《舟山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推动健全就业困难群体兜底就业机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4方面16条内容,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是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置、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我市就业困难群体范围,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人员、长期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和持证残疾人。

二是关于公益性岗位招录管理。公益性岗位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招用或委托人社部门组织招用。用人单位所属地的县(区)人社部门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招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人社、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拟录用人员名单经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各项上岗手续。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村、社区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通过签订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是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二次安置条件的人员名单应及时报送备案。对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人社部门应及时核实,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加强对退出人员的就业服务。

四是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人员安置工作,并开展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公益性岗位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数据库,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动态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纠正公益性岗位安置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岗位。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苏驰晟

联系方式:2037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