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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7- 01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加强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制度保障,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内容制定《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国家层面。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上升为战略高度,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相继作出安排。

(二)省级层面。2021年9月,国务院授权浙江作为唯一省份率先探索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浙江率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列入全国首批地方试点。2022年9月,我省颁布出台《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全国率先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纳入法治化轨道。试点期间,我省上线全国首个公共存证平台,出台《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全国首个开源社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首个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标准,发放全国首张数据存证证书,落地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三)市级层面。2022年12月,舟山获批开展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试点期间,我市累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107件,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033亿元,办理数据知识产权保险12单,成立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联盟。先后在国家、省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现场会上均作交流汇报,相关案例入选全省第三批营商环境微改革项目和第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典型案例。

二、主要内容

规则十四条、三方面内容。

第一方面适用范围,具体为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原则、申请主体及登记客体。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内容,遵循定义准确、边界清晰、安全可控分级分类原则海洋大数据行业企业的数据处理者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所享有的权益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建立相关政策支持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工作

第二方面登记保护,具体为第五条至第十条。包括登记前的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存证、登记申请和信息公开。申请人要对数据进行一定的收集和处理;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目的是确保数据真实存在并起到源头追溯作用,以便纠纷解决和全流程监管实现;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方式有效保护数据处理创新成果和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登记通过后,登记申请等信息将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上公开。

第三方面监督管理,具体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的运用、规范登记行为和行业自律。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用于质押活动的,应当同时将数据存储在第三方安全存储平台并报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明确规定不得骗取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也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数据知识产权鼓励海洋大数据行业企业涉及的数据知识产权相关业态发展,提升数据要素参与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贡献度。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祝茜,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57号,邮政编码:316021,联系电话:0580-229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