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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4-197470 文号 舟建发〔2024〕58号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规局 生成日期 2024-07-01
文件编号 ZJLC16-2024-000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农业农村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推进我市渔农村房屋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我市渔农村房屋风貌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市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乡村农房建设管控与风貌提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以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促进乡村优化发展,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基础的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和乡村风貌提升管控政策体系,加强农房风貌管控,按照“存量房微改造精提升、新建房强引导严管控”的建设思路,持续提升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加强村庄建筑风貌引导,全面开展农房设计与风貌管控,全方位落实现场管理,所有新开工建设的农房基本实现带图审批。到2028年底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房建设管理新秩序全面建立,存量农房基本完成微改造,新建农房全面管控,全市乡村风貌提升取得显著成效。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领与尊重民意相结合。建立由乡镇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坚持遏制增量与消除存量相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私搭乱建、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计划完成与村庄环境不协调房屋的处置,有力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坚持示范创建与分类整治相结合。开展村庄更新行动,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彰显特色,防止千篇一律、千村一面,坚决杜绝一刀切做法。

----坚持传承历史文化与塑造现代风格相结合。既重视传统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又合理运用现代技术,装配式建房和生态环保材料,体现时代特色。

----坚持农民主体与多方协同相结合,充分调动村民、乡贤和爱心人士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全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农房风貌管控是指对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空间布局、外观设计、程序审批、建设过程进行规范治理,达到适用、经济、牢靠、美观等基本要求,力求建设与乡村环境相统一、相协调的宜居村庄。

1.加强农房风貌设计引导。各县(区)、功能区应根据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编制符合当地特色风貌的农房标准图集。建房户可从县(区)、功能区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房通用图集中选定或自主聘请设计单位制定符合本村风格建房图纸,作为建房审批的施工图纸。乡镇(街道)应充分发挥驻镇(村)规划师、设计师作用,为村民提供技术指导,引导村民建设安全、适用、美观住宅。

2.规范完善农房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在审批农户建房申请时,须将农房风貌纳入建房审核程序,列入乡村规划许可内容。农户在拆旧建新、危房改造或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配套政策和属地乡镇(街道)、村委会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要严格按照所提交备案的农房设计图、外观效果图施工,确保符合当地农房建筑风格。

3.加大农房建设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在建农房的监管,将农房审批内容作为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违反审批要求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整体提升乡村风貌水平。综合考虑近年来全市农户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和美乡村建设、农村危房帮扶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大部分村庄房屋都得到一定程度改造提升。各乡镇(街道)在新批准农民建房前须对属地现有行政村、自然村庄房屋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分门别类,对标对表乡村风貌提升建设类型,按照“一村一品”选择确定村庄风貌整治标准,经逐步整治与建设改造,提升既有农房建筑风貌和村庄宜居性。

1.打造样板示范乡村。结合各地发展基础,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建设主体,制定本辖区内乡村风貌提升方案,在重要交通沿线、重要景区沿线等区域率先打造一批农房风貌突出的样板示范乡村,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市乡村风貌提升。

2.分类提升村庄风貌。按照村庄规划类型分类整治。一是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清理整治破旧空心房、闲置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屋顶、立面整洁改造等。二是特色保护类村庄。对国家、省市公布的传统村落村庄,重点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等。如需修缮和改造要依法审批、科学实施。三是城乡融合类村庄。对具有一定现代风格的村庄,重点挖掘其地域特征和当地文化习俗,总结形成当地村民易接受房屋风貌特色,逐户逐栋、分期分批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建设,全力打造形成地域特征鲜明、一村一品的乡村风貌。

3.积极推进存量农房改造和新建农房风貌塑造。对于存量农房,目前结构完整、质量合格、合规合法的农房或年代较新、风格不协调的,达不到本村建筑风格要求,可继续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乡村建设等统筹进行房屋立面、屋顶等局部改造完善,形成相对统一的村庄建筑风貌。对严重危及安全,无纪念价值的要清拆整治。对年代久远、局部破损、有地方特色和使用价值的泥砖房、青砖房、石砌房等可视情加固修缮、活化利用。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推动、县(区)为主体、镇村实施的工作机制,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管理网络,共同承担农房风貌提升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功能区要加强对农房风貌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乡镇(街道)、村实施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实施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农房建设风貌提升职责,制定适合本地的细化工作措施。

(二)加强人才支撑。充分发挥各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力量优势,加强对乡村整体规划设计、存量农房改造、新农房建设、乡村风貌提升和历史文化保护等的技术指导。鼓励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和团队下乡进村,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探索建立符合乡村特点的技术服务长效机制。加强乡村建设工匠、乡村文化能人、乡村数字化人才、镇村干部和建设管理人员培训,推进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三)加大宣传推广。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房风貌提升工作的宣传引导,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踊跃参与。要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典型经验,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推广农房风貌提升经验做法和成效, 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