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定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市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指导市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
(六)指导各县(区)司法局管理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普陀山司法所和新城司法所;指导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七)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活动。
(八)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
(十)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负责做好法律服务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和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承办国际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十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十七)指导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十八)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十九)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