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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0/2014-121505 文号 舟司发〔2014〕30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4-08-22
文件编号 ZJLC11-2014-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县(区)司法局行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职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2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司法局: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将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委托各县(区)司法局行使。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的变更登记;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各县(区)司法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合法、效能和权责一致原则,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制定配套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委托职能工作的顺利落实。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注册及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于办结后5日内报本局备案。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舟山市司法局

2014年8月20日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县(区)司法局行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职能的通知.pdf